关于批转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2-03
杨府发〔2016〕5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
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19日区政府第 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2月3日
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推动本区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就规范本区集中登记地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登记地,是指为创业初期尚不具备办公条件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主体提供的用以申办住所登记的非居住用房。
第三条 集中登记地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总体规划。
第四条 允许从事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摄影摄像或设计、咨询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企业,在集中登记地登记。
第五条 企业入驻集中登记地,不再需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屋室号分割,统一使用该集中登记地地址进行登记。
第六条 登记机关在核准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时,应在住所栏加注“(集中登记地)”,如“上海市杨浦区**路**号(集中登记地)”。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集中登记地申报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集中登记地申报方为经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园区或经合法注册的众创空间,且成立一年以上;
(二)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产业集聚度较高,有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发展规划;
(三)具有组织健全的专门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
(四)具有完善的政策培训指导、商务秘书服务、企业信息跟踪、企业档案管理、风险提示管控等配套服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方对集中登记地享有三年以上的使用权。
第八条 申报集中登记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中登记地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设立批文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方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介绍;
(四)申报方为众创空间的,提供上年度众创空间内入驻企业的纳税情况报告;
(五)各项配套服务管理制度;
(六)集中登记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七)集中登记地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为区政府授权的集中登记地认定部门。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组织评审,并可视情由财政、税务、发改委等部门共同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集中登记地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组织复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集中登记地管理方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证照办理,会计服务、会务服务和法律服务等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为入驻企业提供访客接待、来电应答、留言转告、文书送达等商务秘书服务。原则上,每100户入驻企业需配备1名商务秘书。
第十四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建立入驻企业基本档案,一户一档,详细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企业其他经营场所,税收情况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建立入驻企业信息跟踪机制,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每月与企业联系一次,掌握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及登记变化情况。若通过企业提供的联系方式或行政部门记录的联系方式都无法联系该企业的,应将该企业确定为失控企业。
第十六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建立《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台帐》,台帐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入驻时间、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是否失控,并及时予以更新。《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台帐》应每季度通报辖区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所对入驻企业是否失控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集中登记地应指定联络员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定期报送企业台帐,通报入驻企业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认定的集中登记地应予以撤销:
(一)认定申报材料虚假;
(二)复审未通过的;
(三)失控企业超过入驻企业10%。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 关于《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