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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6-02-23
索引号:-2016-00017
发布机构:区府办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新
关于《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与创业,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为规范杨浦区集中登记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制订《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6年3月5日起实施。
一、制订《办法》的目的及宗旨
为了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推动杨浦区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本《办法》旨在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破解制约投资的创业场地资源瓶颈。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集中登记地的含义。集中登记地是指为创业初期尚不具备办公条件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主体提供的,用以申办住所登记的非居住用房。
二是明确了适用集中登记地企业的类型。《办法》允许从事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摄影摄像或设计、咨询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企业。
三是集中登记地的申报条件。《办法》明确了集中登记地申报方为成立一年以上的经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园区或经合法注册的众创空间。上述园区或众创空间产业集聚度较高,且具有组织健全的专门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办法》明确了申报方对集中登记地享有三年以上的使用权。
四是集中登记地的认定部门。《办法》明确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为区政府授权的集中登记地认定部门。
五是集中登记地的认定期限。《办法》规定经认定的集中登记地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由认定部门组织复审。
六是集中登记地的撤销规定。《办法》明确,经认定的集中登记地申报材料虚假、复审未通过、失控企业超过入驻企业10%的,予以撤销。
- 关于批转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