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区民政局制订的《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3-3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民政局制订的《杨浦区政府购买

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民政局制订的《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2月27日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

 

 

 

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杨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杨府发〔2017〕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本区各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也可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是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合格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社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以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鼓励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3A以上等级、列入“优选名册”和本区扶持培育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组织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组织、政府提供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供给的事项,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内容事项包括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征用、行政调解、市场监管,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不得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内容事项等。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范围必须在《杨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购买。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立项审核。每年7月底之前,各购买主体把当年需调整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及拟于下一年度实施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报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平台(http://ypqzfgm.shyp.gov.cn/)。由区民政局负责汇总后,会同区发改委、区编办、区机管局、区社建办、区财政局以联合会审的形式进行立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纳入本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购买主体提出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前,应先将购买服务的需求等情况,按照“三重一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预算管理按照《杨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项目确定。购买主体根据本单位“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确定招标项目。

(二)招标公示。

1、购买主体每月1日至10日向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发布平台(http://ypqzfgm.shyp.gov.cn/)提交项目公示材料。每月11日至月底,平台向社会公示招标项目信息。招标公示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0日。

2、招标项目信息内容包括:(1)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名称;(2)申报项目的内容及范围;(3)实施项目的总体资金规模;(4)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及申请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5)受理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受理地址或网站、咨询联系方式等;(6)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3、社会组织在指定期限内向购买主体提交资质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预算报告等,采取组团式服务申报的,须有一家社会组织为主牵头,牵头组织应当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4A以上等级。

4、未经招标项目公示,不得进行项目竞标评审。

(三)竞标评审。由购买主体负责竞标评审,购买主体应当完善本单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竞标评审机制,跨专业、多领域组建评审专家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竞标评审工作。

(四)中标公示。经竞标评审确定的项目,通过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承接主体、项目实施周期等基本信息,公示期满,由购买主体制作《中标通知书》一式两份,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各执一份。

(五)项目实施。承接主体依据项目合同和项目方案书,开展项目活动、提供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  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按照《杨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同步在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发布平台(http://ypqzfgm.shyp.gov.cn/)发布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经中标公示无异议确定承接主体后,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价格、数量、质量、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评估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合同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的必备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管理,实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向负责制:

(一)购买主体要加强立项指导、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工作,监督承接主体按时保质完成项目。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二)承接主体要按计划进度,实施完成项目任务。建立项目进度反馈制度和工作台帐(包括项目的情景展示、公益记录和会计账簿等),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的进度和成果总结等材料。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经招标确定的项目,资金拨付须依据项目合同。项目经费一般采用分期拨付的形式。

(一)资金额度<10万元的项目,一般按照首期80%、末期20%的比例,分2期进行拨付。其中:资金额度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项目,末期经第三方绩效评估和第三方财务审计合格,拨付剩余金额;资金额度小于5万元(不含)的项目,末期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评估验收后,拨付剩余金额。

(二)资金额度>10万元(含)的项目,一般按照首期60%、中期20%、末期20%的比例,分3期进行拨付。项目中期资金,由承接主体向购买主体报送自评报告,经购买主体审核认可后拨付。项目末期资金,须经第三方绩效评估和第三方财务审计合格后拨付。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绩效指标体系,编制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重点从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绩效、服务质量、公开透明程度、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估方式。

(一)项目一般应包括日常监测、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其中:中期评估可以采取承接主体报送自评报告、购买主体审核认可的方式;末期评估必须采取第三方审计和第三方绩效评估的方式进行。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三条  日常监测。购买主体应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不定时地实施跟踪监管,对监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承接主体及时查明原因、作出相应整改,否则,按承接主体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分为4个档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并完全履行了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的,可支付结算尾款费用;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项目,应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扣减相应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购买主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流程和制度,以及竞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并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指导,积极督促社会组织规范自身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购买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杨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信用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的承接主体,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将涉事社会组织列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承接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中的“黑名单”是指在“上海市社会组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被标记为“黑”的社会组织。第二十八条中的“黑名单”是指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本区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