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18-03-31
关于《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
的政策解读
(2018年3月31日)
2018年3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批转区民政局制订的〈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杨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细化《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杨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杨府发〔2017〕14号)在本区社会组织领域的适用,特制定《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形成系统性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办法,提高此项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8个部分,共30条。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明确了立项要审核
提出“每年7月底之前,各购买主体把当年需调整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及拟于下一年度实施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报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平台”、“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纳入本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购买主体提出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前,应先将购买服务的需求等情况,按照“三重一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确保立项科学、规范、准确,有计划、有目标。
(二)细化了信息全公开
提出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同步在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发布平台(http://ypqzfgm.shyp.gov.cn/)发布项目信息”;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主体每月1日至10日向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发布平台提交项目公示材料。每月11日至月底,平台向社会公示招标项目信息。招标公示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0日。”,实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信息全公开、全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三)确定了执行政府采购的标准和流程
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杨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同时提出,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各购买主体自行组织采购,保护了购买主体的主体性和积极性、能动性。
(四)突出了资金拨付有规范
提出“项目经费一般采用分期拨付的形式。1、资金额度<10万元的项目,一般按照首期80%、末期20%的比例,分2期进行拨付。其中:资金额度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项目,末期经第三方绩效评估和第三方财务审计合格,拨付剩余金额;资金额度小于5万元(不含)的项目,末期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评估验收后,拨付剩余金额。2、资金额度>10万元(含)的项目,一般按照首期60%、中期20%、末期20%的比例,分3期进行拨付。项目中期资金,由承接主体向购买主体报送自评报告,经购买主体审核认可后拨付。项目末期资金,须经第三方绩效评估和第三方财务审计合格后拨付。”,保障资金拨付合理、有效、安全、受控。
(五)强调了绩效评估有规定
提出“项目一般应包括日常监测、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其中:中期评估可以采取承接主体报送自评报告、购买主体审核认可的方式;末期评估必须采取第三方审计和第三方绩效评估的方式进行。”,以此加强服务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评价,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
四、适用范围
杨浦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区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 关于批转区民政局制订的《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