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角场“外摆位”实施导则(试行) 2021-01-20
五角场“外摆位”实施导则(试行)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鼓励发展后街经济,打造一批展现工匠精神、凸显前店后厂,融合本土生活场景的特色主题街区、支持海派特色小店发展,同时也是为进一步提升五角场地区形象和品质,展示商家经营特色,对商业企业“外摆位”实施规范、有序、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外摆位”,是依托经营商店,在商店门前限定区域设置的用于消费经营的空间,体现“经营在内,消费在外”。
第二条:适用范围包括特定街区和商业商务综合体的物业产权红线内的开放空间。
第三条:适用业态限于咖啡馆、文化书吧、茶馆、特色餐饮等海派特色小店。
第四条:坚持核准备案与听证、会商相结合,在服从城市管理相关条例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经核准设置外摆的实体店应将外摆位与店内经营纳入一致管理,模范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六条:“外摆位”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不扰民的前提下可适当设置,设施必须完好整洁美观。
第七条:“外摆位”可由桌、椅、绿化花钵、隔断设施、遮阳伞、雨棚等组成。
第八条:桌、椅摆设等须设置在“外摆位”区域范围内,不得“落地生根”,不得有广告设施。
第九条:“外摆位”外侧必须有隔断设施。隔断设施由绿化花钵等组成。隔断设施不得封闭,必须保留面向道路的人行通道。绿化花钵等可以形式多样,但同一商店的花钵材质大小应保持一致;整体风格、色彩须与五角场街区“时尚、活力”定位统一和谐,同时体现商铺特色。绿化花钵内花卉必须定期养护或更换,始终保持生意盎然。
第十条:遮阳伞、雨棚必须是可折叠式,不得“落地生根”,不得有广告宣传内容,不得超过“外摆位”范围。
第十一条:严禁经营者设置户外电视、音响、喇叭等,禁止在“外摆位”设置其他经营设施。
第十二条:为保持市容整体美观,禁止在店铺玻璃橱窗内外张贴商业广告等内容。
第十三条: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外摆位”禁止搭建临时或永久构建筑物。
第十四条:毗邻市政道路的外摆位经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凌晨2:00。毗邻街坊道路的外摆位经营时间不得超过当日22:00。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五角场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五综管委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和大学路街区自管委对“外摆位”进行日常管理,街道管理办、平安办负责牵头区有关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对“外摆位”经营者的行政执法管理。
第十六条:房屋产权人和物业管理方负责对出租房屋和所属“外摆位”进行日常监督、巡查管理。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对乱设摊、跨门经营、机非车辆乱停放进行整治;协助对“外摆位”评比和设置的初次备案、复核备案;对违反规定的商家及时督促纠正,凡经教育劝阻仍未整改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店主负责外摆位的日常管理,按要求保持清洁、美观、有序。未经许可,“外摆位”经营者的业态不得扩展和变更;经营者必须遵守垃圾分类的处置规范,落实食品卫生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店主必须落实沿街商家门前责任制,门前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绿化养护、区域保洁;“外摆位”摆放范围、花钵等设施的维护,花钵内的绿化和花卉日常养护和更新。
第十九条:凡有重大公共事件、重大活动或极端天气等,“外摆位”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四章 外摆位评比
第二十条:五综管委办每年将牵头组织街区“外摆位”评比。
第二十一条:评比对象为街区范围内所有设置“外摆位”的商铺。
第二十二条:评比设最美“外摆位”6名和有待提升“外摆位”6名。
第二十三条:评比内容为花钵;花卉、绿植;桌椅、遮阳伞;“外摆位”区域卫生市容环境;“外摆位”设置与街区“时尚、活力”定位格局的关系等。
第二十四条:评分标准按照线上大众评审(50%)与专家实地汇评(50%)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获得最美“外摆位”者将获得相应鼓励,有待提升“外摆位”者应在收到通知后两周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五章 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设置“外摆位”必须经过核准备案。“外摆位”核准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和复核备案两类。
第二十七条:“外摆位”的初次核准备案。
1、五综管委办是“外摆位”核准备案的牵头部门。
2、预审。凡需新设置“外摆位”的经营者,应将申请方案提交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人进行预审。预审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外摆位经营者提出的申请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安全许可等证照;(3)设置方案。含商业业态、范围(须标注具体长度、宽度和高度)、平面图、效果图(须提供一张正面、两张侧面、一张俯视图)、设施的材质及卫生保障措施等。
3、提交。“外摆位”设置方案预审通过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人向街道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提交书面申报并附相应材料。
4、核准。五综管委办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召集街区有关成员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听证和会商。
5、初次备案。通过听证和会商后,五综管委办予以核准备案,并将会商结果通知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人。
第二十八条:禁止未通过初次审核前设置“外摆位”。
第二十九条:“外摆位”的复核备案。
1、经核准备案的“外摆位”,每年10月上旬须经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产权人进行复验,复验通过后于10月20日前报街道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五综管委办于每年11月1日前牵头完成复核备案。
2、复核申报材料和备案程序参照“外摆位”的初次备案要求,平面图、效果图由实景图替代。
第六章 “外摆位”的取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取消“外摆位”设置。
1、“外摆位”设置和日常管理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设置户外电视、音响、喇叭等;在店铺玻璃橱窗内外张贴商业广告等内容;在“外摆位”设置其他经营设施的。
3、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外摆位”搭建临时或永久构建筑物的。
4、毗邻市政道路的外摆位经营时间超过次日凌晨2:00,毗邻非市政道路的外摆位经营时间超过当日22:00的。
5、经营者在店内外长期噪音、油烟等扰民,或在未经备案范围侵占公共区域等行为的。
6、经营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的。
7、经营者拒绝或未及时对“外摆位”评比结果予以整改的。
8、经营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到行政审批事项如门店装修、广告店牌设置、绿化景观、环保、治安消防、食品卫生、门前责任制等,由经营者分别向区公安分局、区建交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行政许可相关材料送“外摆位”设置管理企业备案,并接受该企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物业企业和房屋产权人应定期对“外摆位”企业经营者进行各类宣传、培训,确保“外摆位”设置与整体定位统一和谐,同时体现商铺特色。
第三十三条:本导则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五角场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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