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区审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18-09-1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审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建设

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杨府规〔20183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审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8828日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96

 

 

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杨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性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新建、改建(含装修)、扩建、迁建等项目。

第四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单位,下同)及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区审计局以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基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交付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被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的要求,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实行短名单制度,由区审计局依照政府采购流程建立名单库。参加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分别应将年度内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投资安排、预算安排及调整和竣工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

第十二条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时,应当附上已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价报告、工程全过程控制总结报告等审计资料。

第十三条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已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且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编制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储备计划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确定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审计储备计划库中的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实施。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对列入区审计局当年年度计划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

第十九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后,应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其中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纠正;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其中对改变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区审计局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进行经营活动的,责令其上缴经营收益。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之日起90天内,向区审计局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适时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完整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账册资料,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劝诫、取消委托资格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任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其它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