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2018-11-26
关于《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
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杨府规〔2018〕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8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9月6日发布。为使《办法》更好地落实到位,现就《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2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了《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指出了投资审计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要求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超越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清理纠正。2017年9月,审计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发(2017)58号)、《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三、修改意义
《办法》的修订解决了和新《上海市审计条例》、《合同法》的冲突问题,同时厘清了审计结果或审计监督并不是工程结算、调整投资以及财政竣工决算批复的前置条件。区发改委负责对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调整进行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等事宜根据财政部2016第81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由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或委托专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批复。因此,本次修订,既解决了文件与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又解决了文件“打架”的问题。
四、修订内容
1、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审计署《意见》精神以及修订后的《上海市审计条例》,对照2014年5月颁布的原《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杨府发[2014]5号附件4,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原办法中涉及“应当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和“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等类似条款,在本次《办法》中予以删除。
2、明确了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涉及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性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新建、改建(含装修)、扩建、迁建等项目。
3、规定了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成本支出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4、强调了审计机关可以对投资项目的准备、实施、竣工交付等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5、明确了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责,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施行时间
《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办法同时废止。
- 关于批转区审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