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6-02-03

杨府发〔2016〕4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

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已经2016119日区政府第 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23

 

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区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企业住所登记要求

 

第三条  以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

第四条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企业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第五条  企业实际使用的住所小于产权证明最小单位的,申请人提交由产权人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并附书面划分说明,可以作为企业住所登记。

 

第三章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  企业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提供经备案的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

企业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提供一个月内区房产交易中心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二)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三)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四)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租赁期限须在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内;

(五)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超市、商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超市、商场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租赁期限须在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内;

(六)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八)属于已竣工临时商业建筑的,提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确有合理原因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可以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住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区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房屋涉及转租的,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意转租的期限。

第四章  集中登记

 

第九条  制定《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明确集中登记地适用范围、申报和认定条件、日常管理等。

区政府授权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为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部门。

 

第五章  一址多照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一)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办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日常监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与入驻企业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处理。

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土、建设、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七章     

 

第十二条  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用语的具体含义:

(一)居住用房,是指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和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的规定,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的房屋。

(二)非居住用房,是指按照《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和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的规定,房屋用途登记为除“居住”以外其他用途的房屋。

(三)临时商业建筑,是指经规划部门许可临时搭建作为商业用途,在一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

(四)产权证明最小单位,是指《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上记载的最小室号、部位。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施情况对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3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