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2016-02-23
关于《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与创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兼顾释放住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细则》于2016年3月5日起实施。除企业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市场主体参照执行。
一、《细则》遵循的原则
一是放宽条件,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
上海是一个人口密集、寸土寸金的国际大都市,企业住所资源相对稀缺。为破解制约投资创业的场地资源瓶颈,《细则》规定只要法无明确禁止,任何房屋类型都可以作为住所登记使用,同时进一步拓展“集中登记”和“一址多照”等登记方式。
二是兼顾平衡,防止权利滥用原则。
在处理经营场所问题时,既要尽可能多的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和商务成本,又要注意保障生产经营安全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细则》在企业住所的自主选择权和他人的安全权、休息权等权利之间力求达成平衡,比如以住宅作为住所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又如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房屋,不得作为企业的住所。
三是协同管理,共护社会秩序原则。
企业住所的规范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杨浦区从区域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对住所登记管理作出具体规范。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条件,降低住所登记要求。《细则》区分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的要求,明确了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细则》最大限度的降低住所本身的登记要求:除了违法建筑、涉及安全的专用部位不可作为住所,居民小区会所应符合规划或经一定比例业主同意以外,其他非居住用房均可以作为企业住所;城镇居住用房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手续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也可以作为企业住所。
二是释放资源,创新住所登记方式。为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破解制约投资的创业场地资源瓶颈,《细则》规定了“集中登记”和“一址多照”等的内容。《杨浦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管理办法》中指定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在集中登记地的企业或者企业间有投资关系的,其相关住所登记可以“一址多照”,即一个门牌号或者室号登记可为多个企业的住所。但是《细则》明确了,为了确保居民间相邻关系得到更好的保护,以上两种登记方式仅限于非居住用房。
三是明确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时“非禁即可”的原则。根据规划和房屋部门的现有规定,非居住用房存在工厂、办公、商场、店铺等多种土地和房屋类型,使用人应当按照其规定的用途使用。但是由于本市场地资源稀缺的现状以及企业经营的多元化的特点,考虑到企业住所一般仅为企业通讯联系地及确定司法管辖地,与房屋类型无关,只有当同时又是企业的经营地,其经营活动才涉及许可审批及房屋使用要求等后续监管内容,基于“宽进严管”的原则,房屋实际使用中的违法情况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而非在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上加以限制。同时考虑到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细则》规定了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房屋不得作为企业的住所、使用居民小区会所为住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等例外情况。
四是明确职责,加强对住所的事中事后监管。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改革方案》提出的“宽进严管”的要求,《细则》明确了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 关于批转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