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24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告

王建青

经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2019年4月30日,本机关接到投诉至本市国定路555弄10号402室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处房屋装修过程中有损坏墙体的行为。经鉴定,该房屋有五处被损承重结构。经询问,你称五处墙体均是你在这次装修过程中敲除。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壹份、现场照片伍张、《询问笔录》贰份、《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壹份。该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你: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9100285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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