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1-08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190402168

 

当事人:陈建平  

 

经查明,你于2018年9月开始对本市双辽支路60弄5号501-502室进行装修,装修期间,损坏该处房屋的承重结构共四处:1、拆除北侧房间南部墙体;2、 北侧房间西侧外墙上开方形洞;3、房屋中部西侧外墙上两处窗户扩大,以上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肆件。 2、现场照片拾贰张。 3、《询问笔录》壹件。 4、 整改通知书壹份。 5、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壹份 6、房屋平面图壹份 7、《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壹份。 8、责令改正通知书。9、电话录音节录壹份。 10、《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张贴照片捌张。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浦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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