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8-11-27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沪杨府强拆决字〔2017〕第03740号
当 事 人:郑晓鸥、郑晓君
2017年8月2日,本机关于本市许昌路772号底层商场内发现有搭建建筑物(插层建设)的行为,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NO:201721808846)所示:许昌路772号底层商场房屋结构为“混合1”,是自然层数为一层的房屋。现被分割为上下两层,地面到插层位置高度约为2.4米,插层到屋顶高度约为2.2米,违法搭建面积约为228.65平方米。在调查中,当事人郑晓鸥称该处插层搭建是你们于1998年买下该房产后在装修期间共同搭建的,当时并未取得过相关许可。目前该房屋权利人为郑晓君,由郑晓鸥出租给祝伟(上海怡香静餐厅经营者)使用。
你们擅自搭建建筑物(插层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于2018年3月29日依法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杨城管责限拆决字〔2017〕第03740号)并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文书编号:沪杨城管责限拆告字〔2017〕第03740号),本机关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依法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文书编号:沪杨府限拆催字〔2017〕第03740号),限你们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因你们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请你们事先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
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