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整治夜间违规施工 平凉城管还静于民
2024-09-30
“六点不到就开始作业,还让不让人休息了……”近日,平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一起“12345”市民热线投诉,反映平凉路与江浦路交叉口一工地早上5点多就开始施工,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中队执法人员高度重视此投诉件,虽然收到投诉单时间已是白天正常施工时间,但为尽快了解案件经过,解决居民诉求,执法人员当即前往该处工地检查。执法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出示当日的监控视频回放,通过翻看各监控探头不同时间的回放视频,最终发现早晨五时许,已有工人在砂浆房用搅拌机开始作业。在获悉施工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锁定证据,责令施工单位禁止夜间施工作业。
为切实有效解决问题,执法人员约谈施工方负责人,就该工程不文明施工行为,要求负责人于限期内优化施工时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管,并积极主动与周边居民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对其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立案查处。
平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坚持“人民城市”理念,以接诉即办为抓手,聚焦居民“急难愁盼”,用最快速度、最暖温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致力于为辖区高质量发展营造安静祥和的人居环境。
违法行为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