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3-07-04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指挥机构

2.4 专家和技术机构

3 风险防控

3.1 特种设备风险分析

3.2  风险防控机制

3.3 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4 风险预警

4.1 预警监测

4.2 预警机制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调查与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治安、交通保障

7.7 通信保障

7.8 技术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练

8.4 奖惩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与解释

9.2 预案修订

9.3 预案实施

 

附件

1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2 相关单位及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区防范、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整合资源。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是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延伸和细化,是区政府应急体系中的专项预案。

本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5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特种设备事故分级见附件1)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主管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承担本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向区政府报告本区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

(2)组织编制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本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体系

(3)负责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

(4)负责接受、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特种设备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

(5)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报告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特种设备相关突发事件。

(7)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组织协调检验机构、专家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故类型和事故响应等级提出建议。

(8)对事故进行初步甄别和调查,提供事故初步原因的技术分析意见。

(9)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数据,提出防止事故扩大的建议。

2.3 指挥机构

2.3.1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是本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平台,具体承担城市运行状态监测分析和预警预判,以及突发事件联动处置和舆情管理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2.3.2区应急联动中心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在区城运应急委领导下,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本区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报警的先期处置等职责。

2.3.3区级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区政府根据区市场监管局建议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确定,成员由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其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按《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2.3.4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由各级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其指挥长由相应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筹建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参与本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研究,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建议,参与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提供支持,调动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至现场参与相应工作。

3 风险防控

3.1 特种设备风险分析

截至2023年6月,杨浦区共有在用特种设备 16221台(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536家。其中锅炉91台,压力容器2176台(套),电梯11897台,起重机械1364台,厂(场)内机动车辆679台,大型游乐设施14台(套)。另车用气瓶使用单位8家,车用气瓶225个,压力管道使用单位20家,注册工业管道总长147370米。在用特种设备呈现总量大、分布广、种类多、存量老旧设备数量庞大和部分设备增量快等特点。

电梯体量大,增量快。在用电梯数量已有11897台,体量在中心城区居于前列,且每年仍以5%左右递增,其中住宅电梯约占43%,老旧趋势逐年加剧。区公共场所电梯安全方面也面临很大的压力,城市副中心五角场商圈与控江路商圈,人流量巨大。4号、8号、10号、12号、18号线5条地铁线路经过本区,站点内自动扶梯长期处于高负荷运行状态,存在一定事故风险。

液氨制冷、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油库等行业领域存在大量涉危化品特种设备,针对这些设备风险高、管理难、专业性强的特点,更需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防范,保障设备安全使用。

复兴岛、军工路沿江仍有不少码头仓库企业,这些区域事故高发易发,每天仍有大量的室外起重机械在运行,尤其是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下,这些室外起重机械的安全尤为重要。

区内大型游乐设施总数达到了14台套,为本市中心城区拥有量最多区域。设备主要位于共青森林公园、黄兴公园、杨浦公园等,随着经济的复苏,节假日期间游乐设施负荷量激增,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

3.2 风险防控机制

区市场监管局在区政府的领导和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收集、分析各种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研判应对措施;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指导。

3.3 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和各市场监管所应当加强对本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发挥属地化、网格化管理的作用,结合区域特点,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构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4 风险预警

4.1 预警监测

4.1.1 融入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4.1.2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实现对突发事件态势全面感知、趋势智能研判、资源统筹调度、行动人机协同,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4.1.3 发挥智慧电梯、气瓶追溯等系统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中的作用,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4.2 预警机制

4.2.1 预警级别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2.2 预警信息制作、审批、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审批、发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若确需发布预警信息,应报区政府审批,同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4.2.3 预警响应

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预警行动和响应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的专业人员、队伍、专家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调运应急救援装备;

(4)准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进入待命和可用状态;

(5)通知应急专家、有关单位集聚商议;

(6)不间断应急值守和信息跟踪及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2.4 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对需要解除的预警,应当及时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

5.1.1 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5.1.2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内向主管或相关部门报告。

5.1.3 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大、特别重大或特殊突发事件信息,应先行或同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1.4 为适应本区突发事件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列为重要报告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

5.1.5 对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5.1.6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涉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2 先期处置

5.2.1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居委(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即时上报。

5.2.2 事发地所在居委(社区)应当承担属地先期处置的职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展开自救互救,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

5.2.3 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先期处置。

5.2.4 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指挥和要求开展应急联动处置,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5.2.5 区公安、消防、应急、建设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部门职责见附件2)根据处置需要迅速赴现场,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6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甄别。

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等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5.3.2 分级响应

(1)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按照《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2)三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组织应急救援。同时应当组织事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3)四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或委托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5.3.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特种设备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或者情况复杂难以控制的,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对于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的,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3.4 应急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并可根据情况设置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工作等专业组,承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的应急行动,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由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5.4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下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区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5 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安抚、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1.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确无支付能力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1.3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特种设备必须由监管部门或检验机构检查(检验),必要时由具有特种设备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应予以报废。

6.1.4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保部门、民防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影响。

6.2 社会救助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6.3 保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6.4 调查与评估

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向同级政府报告。

7 应急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7.1 队伍保障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系统谋划应急队伍整体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和特点,遴选并建立有应急设备或能力的单位,在培训、教育、演练方面进行必要的指导。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对应急救援单位的装备配置和日常管理负责。

7.2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课题调研、技术支撑、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7.3 物资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工作。救援储备应当科学配置,以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装备、物资、器材和人员等紧急运输。

7.6 治安、交通保障

区公安局应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交通安全保障,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7.7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通讯企业,提供应急现场通信,保证事故现场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间的指挥通信顺畅。

7.8 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积极筹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团队。加强对本区特种设备资源信息的采集和调研,建立由本区特种设备资源、相关应急预案资源等组成的信息库,建立应急联络网,保障事故现场所需资源随时调用。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8.2 培训

8.2.1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发展和应急管理理念,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8.2.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应急管理、救援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8.2.3 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等相关单位应加强专业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高处置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并提高组织群众防护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的综合素质。

8.3 演练

相关部门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明确演练要求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开展预案评审并进行应急演练。

8.4 奖惩

8.4.1 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4.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政务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9.2 预案修订

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本预案的评估。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评估情况,视情对预案进行修订。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一、Ⅰ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Ⅱ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Ⅲ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Ⅳ级事故(一般事故)是指: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附件2

 

相关单位及职责

 

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开通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并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由事故引起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出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扩大的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总工会:依法依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商务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保障、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配合协调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现场及周边地区可能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持续检测,对事故产生的以及救援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区新闻办: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救助和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区城运中心:负责突发事件联动处置和舆情管理的统筹协调。

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先期处置,负责协调本区域行政资源,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事故发生时,做好向居民提供临时用餐及住宿,组织干粮、棉被、衣服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应急处置的后勤保;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