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公开领域 (公开)事项类别 (公开)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要素 (公开)主体 公开属性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理由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依据 权力类型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实验室备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实验室备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 申报信息 收件凭证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实验室备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 结果信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准予备案通知书(机构名称、备案编号、实验室负责人、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实验室备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二次供水设施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技术) 结果信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机构类别、许可项目、法定代表人、有效期限、登记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技术)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二次供水设施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二次供水设施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结果信息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受理信息 受理申请决定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二次供水设施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结果信息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姓名、性别、技术专科、技术职称、考核结论、执业地点、发证机关)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义诊备案 义诊活动备案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义诊备案 义诊活动备案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义诊备案 义诊活动备案 结果信息 义诊备案回执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医护人员 医师注册(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为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义诊备案 义诊活动备案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医护人员 医师注册(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为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 受理信息 受理申请决定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食品安全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三十条,《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医护人员 医师注册(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为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 结果信息 医师执业证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食品安全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医护人员 医师注册(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为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食品安全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社会公示 企业标准文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医护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申请延续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且拟执业医疗机构为区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护士条例》(国务院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医护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申请延续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且拟执业医疗机构为区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医护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申请延续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且拟执业医疗机构为区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 受理信息 受理申请决定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医护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申请延续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且拟执业医疗机构为区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 结果信息 护士执业证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证书编码、签发日期、执业地点、发证机关)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医护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申请延续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且拟执业医疗机构为区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精麻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二条第二款。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精麻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精麻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 受理信息 受理申请决定书(文号、机构名称、期限、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精麻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 审核信息 现场审查记录(申请人、申请项目、审查地点、审查时间、审查记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精麻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 结果信息 送达回执(文号、机构名称、期限、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封存食品或相关物品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精麻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 结果信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取得资格的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年限公开(换证的阶段性时间)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控制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的现场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精麻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放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原上海市卫生局 沪卫监督〔2006〕22号)《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管理工作方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DB31/462-2009)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控制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的现场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放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消毒或销毁被污染的场所、物品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放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申报信息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编号、申请人、审批事项、收到材料、材料提交人签字、联系电话、收件人签字和联系电话、受理机构盖章)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消毒或销毁被污染的场所、物品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放射人员审批 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 结果信息 《放射工作人员证》(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暂停销售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院内治疗和管理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暂停销售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本法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于2017年11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本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放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受理信息 受理申请决定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放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审批信息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情况、领证通知、签收、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放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结果信息 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放射诊疗许可范围、射线装置明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控制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放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控制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放射人员审批 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放射人员审批 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放射人员审批 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 受理信息 受理申请决定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措施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放射人员审批 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措施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医疗用血审批 医疗用血审批 政策依据 《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五章医疗临床用血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献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7号)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医疗用血审批 医疗用血审批 办事指南 办理部门、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及时限、办理地点、申请对象、申请条件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7号)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医疗用血审批 医疗用血审批 联系渠道信息 咨询联系电话:65455802投诉电话:65456883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职业病鉴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行政确认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职业病鉴定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行政确认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出具公民生育情况证明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确认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出具公民生育情况证明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确认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出具公民生育情况证明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确认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确认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确认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确认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餐饮器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第27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餐饮器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公共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公共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结核病防治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结核病防治管理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证明文件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未经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职业病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职业病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未经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发布 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所进行的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所进行的行政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及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院内治疗和管理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院内治疗和管理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爱国卫生 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政策依据 《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爱国卫生 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联系渠道信息 1.联系电话;654144232.投诉电话:65414759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实验室备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25条规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食品安全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本法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于2017年11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本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爱国卫生 除害服务单位备案 政策依据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未经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爱国卫生 除害服务单位备案 办事指南 办理部门、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及时限、办理地点、申请对象、申请条件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爱国卫生 除害服务单位备案 办理环节产生信息 备案证明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爱国卫生 除害服务单位备案 联系渠道信息 1.联系电话;654144232.投诉电话:65414759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给予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免费用血 给予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免费用血 政策依据 《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五章医疗临床用血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献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7号) 行政给付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给予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免费用血 给予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免费用血 办事指南 办理部门、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及时限、办理地点、申请对象、申请条件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献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7号) 行政给付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给予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免费用血 给予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免费用血 联系渠道信息 咨询联系电话:65455802投诉电话:65456883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献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7号) 行政给付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给予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免费用血 一类疫苗免疫异常反应补偿 政策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行政给付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给予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免费用血 一类疫苗免疫异常反应补偿 补偿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7〕001号)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7〕001号) 行政给付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献血补偿金 献血补偿金 政策依据 《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献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7号) 行政征收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献血补偿金 献血补偿金 办事指南 办理部门、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及时限、办理地点、申请对象、申请条件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献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7号) 行政征收
医疗卫生 献血补偿金 献血补偿金 联系渠道信息 咨询联系电话:65455802投诉电话:65456883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献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7号) 行政征收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征收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征收社会抚养费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征收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公共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 政策依据 《母婴保健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公共服务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公共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检查项目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15号) 公共服务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公共服务 妇女两病筛查 政策依据 《关于下发〈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72号)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关于下发〈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72号) 公共服务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公共服务 妇女两病筛查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检查项目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关于下发〈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72号) 公共服务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公共服务 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结果 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结果 指标、限值、监测值、检测指标合格率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关于做好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及信息主动公开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7号) 公共服务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公共服务 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告 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告 抽查基本情况、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法、抽查依据、结果分析、处理结果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共服务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本法于1997年12月29日被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献血条例》(本条例于1998年9月22日被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2日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0年9月17日被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5年7月26日被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3日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3年12月4日被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于2016年1月13日被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护士条例》(本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被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31日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采供血机构对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献血条例》(本条例于1998年9月22日被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2日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0年9月17日被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采供血机构对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采供血机构对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无偿献血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无偿献血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无偿献血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采集的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监测仍然采集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艾滋病防治条例》(本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被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96年12月6日被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0 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并于2016年1月13日被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采集的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监测仍然采集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采集的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监测仍然采集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血站、单采血浆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本法于1997年12月29日被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2.《艾滋病防治条例》(本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被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96年12月6日被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0 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并于2016年1月13日被国务院第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99年12月28日被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4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4年2月12日被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于2017年5月4日被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99年12月28日被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4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4年2月12日被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于2017年5月4日被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血站、单采血浆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血站、单采血浆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7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7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出售、运输未经消毒处理的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被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4年8月28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于2013年6月2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出售、运输未经消毒处理的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出售、运输未经消毒处理的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3年6月4日被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9日被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8日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03年8月14日被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3年10月15日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本办法于2004年5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6年4月13日被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6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 结果信息 中医诊所备案证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食品安全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结果信息 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号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食品安全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结果信息 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本法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于2017年11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本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本法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于2017年11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本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证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本法于1998年6月26日被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8月27日被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以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消毒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02年3月28日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5年12月31日被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1月19日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2017年12月26日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03年8月14日被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3年10月15日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3年6月4日被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并于2010年12月29日被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8日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被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4年8月28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于2013年6月2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6年4月13日被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6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人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人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人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6年4月13日被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6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6年4月13日被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6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被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4年8月28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于2013年6月2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6年4月13日被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6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被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4年8月28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于2013年6月2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6年4月13日被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6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6年4月13日被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6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6年4月13日被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6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被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4年8月28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于2013年6月2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被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4年8月28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于2013年6月2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被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4年8月28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于2013年6月2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被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4年8月28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于2013年6月2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99年12月28日被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4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4年2月12日被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于2017年5月4日被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5月7日第二次修订)(本条例于1999年12月28日被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4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4年2月12日被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于2017年5月4日被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99年12月28日被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4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4年2月12日被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于2017年5月4日被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99年12月28日被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4以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4年2月12日被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于2017年5月4日被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吸烟者离开该场所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被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4年8月28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于2013年6月2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六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六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六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六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六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六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六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六十九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医护人员 医师注册(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为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 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 结果信息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 受理信息 受理申请决定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审批信息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集中式供水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受理信息 受理决定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集中式供水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结果信息 《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集中式供水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集中式供水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结果信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项目、有效期限、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 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 结果信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 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 受理信息 受理申请决定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 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 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审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初审)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技术) 审批信息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技术) 受理信息 受理申请决定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技术)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技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规范》《上海市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办事指南 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建立禁烟管理制度、未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建立禁烟管理制度、未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建立禁烟管理制度、未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09.12.10颁布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或个人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本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被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09.12.10颁布)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09.12.10颁布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或个人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或个人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本法于1998年6月26日被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8月27日被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以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本条例于1994年2月26日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6年1月13日被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被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04年8月28日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于2013年6月29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本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被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未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09.12.10颁布)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未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未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09.12.10颁布)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吸烟者离开该场所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09.12.10颁布)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吸烟者离开该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法于2001年10月27日被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以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并于2011年12月31日被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以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于2016年7月2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7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7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7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单位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部分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不公开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时限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封存食品或相关物品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封闭公共饮用水源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动公开 全文公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 -- 长期公开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