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本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2007-03-08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本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杨府办发〔2007〕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最近召开的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抓好本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全面落实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强活鸡销售市场监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本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防控工作思想、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对冬春季防控工作的部署和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对确保市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理”的方针,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各自职责和内紧外松的工作原则,把握重点环节,做到工作人员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监控到位,有效加强对本区活鸡销售市场监管,认真抓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各项工作。



  二、加强对禽类商品销售的检查和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镇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场(商行)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一)现有的定点活鸡销售点按规定休市消毒情况;



  (二)活鸡定点销售网点的两证情况;



  (三)坚决取缔非活鸡定点交易点和市场外活禽交易点;



  (四)光鸡销售的食品卫生安全情况;



  (五)加强对花鸟市场检查,严格监管鸟类交易;



  (六)建筑工地等民工集聚地区的餐饮卫生安全情况;



  (七)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业的卫生安全情况,严格把关餐饮业的进货渠道;



  (八)22家活鸡销售单位销售的活鸡必须从普陀三官堂、松江沪淮、浦东北蔡三家上海市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禁止销售活鸡以外的其它活禽;



  (九)活鸡零售点、代宰点设置和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活鸡市场交易规范要求;



  (十)活鸡销售单位每日销售记录情况,记录内容为包括进货单位、检疫证明、数量、病死鸡处理和废弃物处理等。



  三、落实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各项工作措施



  (一)区经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活鸡定点销售市场监管和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负责本区22家活鸡定点销售点的规范管理;切实加强活鸡定点销售点的监管,组织协调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各项工作;组织安排全区统一执法检查;负责本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市场、卖场、超市、商店、仓库等禽类制品进货渠道、检疫证明等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负责非正常禽类死亡的检测工作,并及时向区经委报告。



  (二)区工商分局负责规范活鸡销售定点单位经营主体资格;对活鸡销售定点单位内非法销售活鸭、活鸽、活鹌鹑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罚;按照《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政府30号令)的规定,对本区22家活鸡定点销售点以外的市场和固定场所销售活禽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三)区城管大队负责按照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在整治无照设摊工作中加强对活禽交易、现场宰杀违法行为查处通知》的要求,加大对“乱设摊”行为的整治力度,检查、监管、处罚和取缔在菜市场外占路及流动摊销售活鸡等禽类商品的违法行为。



  (四)区卫生局负责监管并掌握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动态;负责对活鸡销售定点单位环境消毒和人员流行病进行观测。



  (五)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加强对餐饮业活禽、光禽、分割禽等禽类制品进货渠道的监管;监督检查市场、卖场、超市、商店、仓库等禽类制品进货渠道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负责加大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护口罩、一次性防护服、注射器等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六)区市容局根据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负责对非正常死亡禽类的处置工作。



  (七)区爱卫办负责加强对活鸡定点交易点环境卫生的检查,依法整治居民小区养殖家禽的违规行为。



  (八)区体育局负责加强对区域内信鸽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照信鸽放养。



  (九)各街道、镇要对加强辖区内活鸡定点销售点的监管和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活鸡定点经营户严格执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街道、镇所属菜市场的各项管理工作;配合区工商、城管等部门做好对非活鸡销售指定交易点和菜市场外占道乱设摊非法交易活鸡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取缔工作;配合区爱卫办依法整治居民小区养殖家禽的违规行为。



  (十)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区工商、城管和各街道、镇等对活鸡等禽类的交易行为开展依法行政,对妨碍阻挠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置;协助各街道、镇做好地区维稳工作。



  四、建立周报告制度



  各街道、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零报告”要求,每周四下午2时之前将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措施、经验以及病禽、死禽情况等,填写《禽流感防治工作每周情况表》后,报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5635143;传真:65638800×149。



  如有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具体时间为:工作时间(8:30—17:30),报区经济委员会流通监管科,电话:65635143,65638800×149。非工作时间(17:30—次日8:30),双休日24小时,报区经济委员会值班室,电话:65630686、65638800×300。



  主题词:卫生 防控 重大动物疫病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