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2-10

杨府办发〔2017〕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

公共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24日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2月10日

 

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区属公共设施管理,根据杨浦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区域土地、人口、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进一步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集约利用与规范使用,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对于区属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有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区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通过建设、购置、调配、租赁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用于履行政府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房屋、建筑、场所。主要包括办公业务用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为老服务、社区服务、城市服务等八大类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调配,指根据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在区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间,调整公共设施使用功能,变更产权主体、使用权主体等方面的行为,包括划拨、借用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指区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向企业(包括国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租入或出租房屋、场地的行为。

第四条 (全生命周期管理)

公共设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规划、建设、购置、登记、使用、处置等环节。

第五条 (基本原则)

公共设施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民生优先,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布局与资源条件相适应;

(二)功能设置与效率提升相一致; 

(三)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四)统筹管理与分级管理相协调;

(五)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相统一。

 

二、管理职责

 

第六条 (管理机制)

建立区公共设施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机管局、区社建办、区审计局、区信息委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审议公共设施专项规划布局方案;

2、审议公共设施管理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及建设标准等;

3、审议公共设施管理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4、审议公共设施重大调配租赁事项;

5、审议出让地块内配建的规模以上公共设施功能配置;

5、审议其他由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发改委)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根据杨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区域人口变动情况、土地承载能力以及资源总量需求,牵头谋划公共设施整体布局,审议或预审出让地块内配建公共设施的功能配置;

2、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管理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及建设标准,制定公共设施管理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3、牵头预审或审议公共设施调配租赁事项;

4、结合区域内资源存量,统筹协调区属公共设施建设需求,并将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公共设施纳入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5、牵头建立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维护;

6、牵头对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三)区规土局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按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2、组织实施与公共设施建设有关的土地收储,落实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3、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经联席会议或办公室审议的公共设施具体配建要求。

4、对出让地块配建公共设施,在方案阶段征求公共设施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明确配建公共设施所处部位。

(四)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研究制定执行公共设施资产、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公共设施的资产、资金管理工作;

2、根据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3、根据《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共设施竣工后形成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区房管局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负责组织实施与公共设施建设有关的房屋征收以及公建配套房屋等各类公共设施的划拨工作;

2、指导协助产权单位及时办理公共设施产证。

(六)区机管局主要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区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公共设施的调配租赁事宜提出意见。

(七)区社建办主要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社区服务公共设施配置等工作。

(八)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2、将各单位公共设施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并开展年度专项检查。

(九)区信息委主要负责为公共设施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

(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1、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事业发展需求,制订本领域公共设施中长期专项布局规划方案;

2、分解落实年度公共设施重点建设任务,推进相关建设工作;

3、对本领域相关的公共设施调配租赁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并参与审议本领域相关的公共设施调配租赁事项。

第八条 (主体职责)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作为履行公共设施各项管理制度的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产权单位负责按照国家、上海市及本区有关规定,承担覆盖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登记、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确保规划布局合理,建设程序合规,资产管理有序,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高效,各项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要求;

(二)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分离的,使用单位负责公共设施使用环节各项职责,确保使用期间设施安全,有效提供公共服务。

 

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登记

 

第九条 (规划和计划管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制定本区公共设施专项规划布局方案。公共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专项规划布局方案要求,并纳入本区公共设施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全社会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管理)

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功能配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提出方案,按《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产权和资产管理)

政府部门为建设主体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主体应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至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证,并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出让地块内配建公共设施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研究,并经市规土局预审通过后,由区规土局在出让合同内明确其功能设置、建设规模、所处位置、投资标准、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时间节点等内容。各建设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应当按照出让合同中明确的要求,对公共设施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加强审查监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建成后,由经区公共设施联席会议审议后办理移交手续,产权接收单位应及时办理产证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同时应及时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帐并对已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更改,做到资产帐帐、帐实、帐卡相符。

未取得产证的公共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建、扩建。

第十二条 (产权归属)

除国家、上海、本区另有规定外,产权归属政府部门的公共设施,其产权人按如下原则确定:

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产权人为区机管局;

教育设施产权人为区教育局;

卫生设施产权人为区卫生计生委;

文化设施产权人为区文化局;

体育设施产权人为区体育局;

区级养老院、区级老年大学产权人为区民政局;

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社区文体设施、社区为老服务等设施产权人为所属街道(镇);

公园、绿地、环卫设施产权人为区绿化市容局;

市政设施产权人为区建管委;

民防设施产权人为区民防办;

上述类别未包括的公共设施,其产权人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理顺产权关系)

新增公共设施产权归属、产证办理应严格按上述原则执行,各产权主体应当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存量公共设施应按上述原则逐步理顺产权关系并办理相应产证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应办未办产证的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应积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主动推进产证办理工作。

 

四、公共设施的使用、调配、租赁、处置

 

第十四条 (设施使用)

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确保使用期间安全。

第十五条 (分级管理)

公共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制,其中:

(一)3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设施的调配租赁事项,由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3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3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的调配租赁事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不足300平方米的公共设施、地下民防设施的调配租赁事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建立内部制度,集体决策后实施。

(四)存在以下情况的,按分级要求升档管理。

1涉及产权变更的调配事项;

2、因迁建、功能调整或机构合并、撤销而腾退的公共设施;

3、闲置超过6个月以上的公共设施;

4、超标准、超规模配置的公共设施;

5、向单一企业、个人租入或出租面积合计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

6、未按规定在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的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调配租赁原则)

公共设施调配租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公共设施原则上应按照取得时的功能使用,确需调整使用功能的,调整后功能应与履行政府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相关,严禁用于与上述领域无关的经营性用途。

(二)适配性原则。公共设施布局应与服务范围相适应,建设规模应与服务功能相匹配,建设投入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三)有效性原则。公共设施应努力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充分发挥资源使用效益。公共设施配置需求原则上应在本部门资源内部平衡,再跨部门平衡,确实无法在存量资源内平衡的公共设施需求,按权限和程序审议后方可采取租入方式。

(四)规范性原则。公共设施调配租赁事项应严格按调配程序和权限实施,不足300平方米设施调配租赁事项应履行“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出让地块配建公共设施应按规定审议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七条 (出租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用于非既定功能的公共设施,产权单位不得擅自延长现行租赁合同期限。已用于与履职无关的经营性用途的,产权单位应于到期后立即收回,并预先研究其功能配置,不得再次出租用于与履职无关的经营性用途。

第十八条 (租金管理)

公共设施租金支出应按分级管理要求经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安排落实。

公共设施租金收入应依法上缴国库,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

涉及公共设施的租赁合同,产权单位应在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至区财政局、区房管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处置管理)

公共设施的出租、出售应从严管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进行评估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承租人或受让人。

公共设施如因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因素不再具备继续使用价值或不宜继续用于原定功能的,由产权单位报联席会议审议后,按《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处置手续。处置资金应及时上缴,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五、调配租赁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调配租赁依据)

公共设施调配租赁的依据为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类公共设施专项布局规划方案。

各部门应对照公共设施专项布局规划方案,分解形成本部门年度调配租赁需求及方案,纳入区公共设施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限额以上管理流程)

300平方米以上公共设施的调配、租赁,分为申请、初审、会审、执行环节。

(一)申请环节。申请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

1、涉及产权变更的,由产权接收单位作为申请单位会同相应主管部门填写《杨浦区公共设施房地产权属用途申请表》。

2、涉及功能调整的,由房屋产权单位作为申请单位会同相应主管部门填写《杨浦区公共设施功能调整申请表》。

申请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应功能的公共设施专项布局规划方案;

2、本部门年度调配租赁方案;

3、对应功能建设标准;

4、如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环节。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区公共设施资源管理系统,初步确定与功能相匹配的公共设施房屋资源。

(三)会审环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审会议成员单位、申请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会审,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设施事项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四)执行环节。各相关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办理相关手续,其中:

1、涉及产权变更的,由申请部门向税务部门提出税收减免申请,并向区房管局提出产权变更申请,根据变更后的产证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区房管局结合税务部门意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涉及功能调整的,由申请部门与租赁对象拟定租赁合同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租金进行审核,并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限额以下管理流程)

不足300平方米公共设施的调配、租赁事项,产权单位应先书面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经集体决策后实施,相关情况报区公共设施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相应设施信息应及时在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内更新,备案包括以下材料:

1、公共设施调配租赁事项备案表;

2、本部门决策会议纪要;

3、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

4、房地产证、租赁合同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六、公共设施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系统开发)

区发改委会同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区信息委等部门负责开发完善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信息维护)

各部门应加强公共设施梳理,负责相关数据信息的初始登记及后续更新,夯实基础信息。公共设施信息原则上按以下周期更新:

(一)区人口办对人口数据每月进行更新,并负责人口数据安全管理;

(二)产权单位应于公共设施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记,并于取得产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信息;

(三)涉及调配的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应于审议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四)涉及租赁的公共设施,相应部门应自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信息登记、更新。

第二十六条 (使用共享)

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共资源的综合管理平台和辅助决策平台,各部门管理信息系统应主动与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梳理基础信息,分析设施使用情况,努力提升公共设施综合利用效率,不断夯实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基础。定期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产权单位应于提出调配租赁事项申请前,在信息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资源进行排摸,优先在存量资源内统筹平衡。

 

七、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公共设施使用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建设手续;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证或资产登记;

(三)未按规定将出租收入上缴国库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四)未按规定履行公共设施调配租赁处置手续;

(五)出让地块配建公共设施未履行调配手续,直接接收使用的;

(六)建设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七)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录入公共设施各项信息;

(八)未按“三重一大”要求建立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九)其他违反国家、本市、本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八、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设施管理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杨府办发〔2012〕37号)、《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杨府办发〔2015〕6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