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浦区开展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2020-12-11

杨府办发〔20208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4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经区政府同意,定于2020年至2022年开展本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本次普查,是全国开展的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科学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理念的有力抓手,是切实打牢我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基础工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我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我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杨浦城区精细化治理,构建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大力推进“韧性城市”建设,为保障杨浦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对象。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二)普查内容。根据我区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等,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等内容。

(三)普查时间。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1231日。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开展普查宣传培训、普查图层技术支持等前期准备工作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本次普查活动具有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协同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的主要特征,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杨浦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推进本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区民族宗教办、区档案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统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防办、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武部、区大数据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普查工作机制、任务分工、落实措施等,按程序报经审定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整合已有资源,配强人员队伍,认真组织做好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通力协作配合。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区普查系列成果。各单位要充分考虑普查任务重、时间紧、专业性强,工作力量配置有限等情况,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承担实施方案、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外业调查,与普查相关的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宣传、培训,以及普查需要、无力承担且可以委托的其他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普查工作要求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做好普查质量核查、验收、成果发布等工作,强化成果运用,及时动态更新、共享数据。

(三)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本市普查工作要求,承担本区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负担。普查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安全使用。

(四)严格作风纪律。参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完成普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各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内部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广泛深入宣传。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横幅、宣传栏、微信等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并按要求及时发布普查成果,加强社会舆情引导,为开展普查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1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