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2005-11-01
杨府办发〔2005〕38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杨浦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4〕53号)及市财政局、市监委《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沪财库〔2004〕27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本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本区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规定程序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执收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等。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执收单位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六)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缴国库的各种罚款收入、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和各种赔偿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八)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或非税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纳入本区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执收主体不变、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理收缴、财政集中管理、资金统筹安排”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 ,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每年按规定向区财政局编报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八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非税收入。
第九条 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收缴、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区财政局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所有业务外,还应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准确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三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纳、集中汇缴和上缴专户三种。
(一)直接缴纳是指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缴纳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2、针对定期缴款的固定单位缴款人,执收单位经区财政局同意,可与缴款人签订银行托收协议,并通过区财政局与执收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定期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连同银行托收凭证一同交托收银行托收,托收银行直接将收妥后的款项解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缴款人可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二)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通用票据,向缴款人直接收取款项。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或持收款时已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收费专用、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上缴专户是指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区财政局认可的票据,缴款人凭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票据,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汇总填写《单位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收入项目清单》,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为方便缴款人和有利于管理监督,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或零星、分散、缴费人不便于直接缴纳的收费(一般控制在单笔金额小于20元的收费)实行集中汇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外的其他非税收入,采用上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第十三条 凡涉及市与区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分成比例按照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各执收单位在征缴涉及市、区分成的收费项目时,应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按分成比例返还的收费,应按区财政局规定,用集中汇缴方式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四章 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各项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因特殊情况确需退付非税收入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手续。收入退付根据退付性质和退付频率,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经区财政局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现金退付和银行转账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
第十七条 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并核定备用金额度。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区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取得非税收入应使用区财政局规定或认可的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票据包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罚没票据等。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用票据、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罚没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专用票据和通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罚没票据的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仅限用于单位内部结算、上下级往来款结算和代办费收入,不得作为非税收入票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凭《行政事业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行政事业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保证票据安全。
(一)各执收单位每季度根据区财政局核定的票据数量购买一次票据,遇特殊情况的,应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增加购买次数。
(二)各执收单位应设置票据登记台账,确定专人负责,每季度购买票据前,按规定填写《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买核销审核表》,同时向区财政局提供已购票据的使用和结存情况。
(三)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收费基数、收费标准等要素必须填写完整;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和撕毁。
(四)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各类票据,未经区财政局认可的票据,一律不得用作收取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开票和收款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各执收单位应严格票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和代开票据。
(六)票据存根保存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执收单位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七)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公告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专项稽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缴款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违规使用票据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款项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收缴管理方式。执收单位应当在执收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使用票据和收缴程序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违反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或拒收非税收入款项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收入收缴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