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区集资委修订的《关于加强区属城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0-12-09

杨府〔202047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区集资委修订的《关于加强区属城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2020325日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2020128

 

 

关于加强区属城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

若干意见

2020年修订)

 

为了加强区属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修订)》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所称的城镇集体资产,是指本区相关委办局、街道以及区管企业设立或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及其他权益。集体资产作为公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一定范围内(联合经济组织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本意见所称的城镇集体企业,是指本区相关委办局、街道以及区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管理的的集体性质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管理的集体性质的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城镇集体企业应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依法经营、提高效益,力求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出资人负责。

(三)本意见主要规范本区相关委办局、街道以及区管企业所属城镇集体资产(企业)的监管。

二、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机构

(四)上海市杨浦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集资委”)是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的本区监管集体资产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推动区属集体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与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整合重组;

2、研究制定区属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协调推进区属集体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的化解工作;

3、负责区属集体资产(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不实资产核销、资产评估等事项的核准备案工作,并开展相关检查;

4、负责区属集体企业年报统计分析、信息发布、资料归档等相关产权基础管理工作;

5、指导相关委办局、街道以及区管企业的集体资产监督和运营管理工作。

(五)相关委办局、街道以及区管企业对所属集体资产(企业)负有监管和保值增值职责。

三、清产核资与审计评估

(六)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是指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进行户数清查、资产清查、经营状况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的活动。

(七)区属集体资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清产核资:企业资产损失超过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资产严重损失、企业改革改制产权发生重大变动等。

(八)审计监督是城镇集体企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意见所称的审计,主要是指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独立审计是指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独立发表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股权重大变动、改制等事项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内部审计,由城镇集体企业自行或其上级监管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九)集体资产评估是指根据特定目的,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某一时点的资产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从而重新确定资产价值的工作。城镇集体资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企业改制、企业增资、产权(资产)转让出售、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公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收购非公单位资产等。

(十)本区相关委办局、街道以及区管企业所属集体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区集资委核准备案。集体资产的评估必须由产权持有人委托,重要的集体资产评估由其直接监管责任主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支付。中介机构应从区管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

四、产权界定

(十一)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区集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划分集体资产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的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具有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本区相关委办局、街道以及区管企业所属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由区集资委核准企业在改制、合资、增资、清产核资、产权转让等情况下,应当首先进行产权界定。产权关系复杂的应委托中介机构鉴证。

五、资产统计与分析

(十二)集体资产统计与分析,是指根据统一部署,城镇集体企业如实提供反映企业资产结构、风险、效益、变动等情况的统计与分析报告的工作。区属城镇集体企业必须根据区集资委的统一布置,按照时间节点与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经过对本企业资产盘点、会计决算后,正式向区集资委报送资产统计情况和资产分析报告。区集资委将根据各单位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与速度进行考核。

六、投资

(十三)城镇集体企业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等。城镇集体企业投资应按照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履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各相关委办局、街道、区管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的股权投资需报区集资委初审后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资产处置

(十四)本意见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区属城镇集体企业转让出售产权(资产)、不实资产核销等事项。

(十五)转让出售产权(资产),是指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客观环境变化,转让出售部分和全部产权(资产)的行为。企业转让出售部分和全部产权(资产),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4]9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十六)城镇集体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本意见所称的不实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十七)区属城镇集体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参照《关于杨浦区区属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杨府发[2012]50号)的要求进行核销。不实资产经批准核销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同时将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监管责任主体处理(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并视情相应调整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数。

(十八)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属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参照《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沪国资委评价 [2014]7号)和本区有关规定进行。

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十九)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各监管责任主体应积极推进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

九、企业改制

(二十)本意见所称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合并、分立、解散注销。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必须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原则上相关委办局、街道以及区管企业所属集体企业改制由监管单位批准。重要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由上述审批主体和区集资委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依法进行。

(二十一)集体企业改制应当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区属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出售、解散注销等)后的剩余资产,纳入上级监管责任主体所设立的改制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十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除按照本意见规定操作外,还需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杨府发[2007]24号)等的相关规定进行。

十、其他

(二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杨浦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