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4-02-28
杨府发〔2014〕16号
关于修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2013年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杨府发〔2009〕15号)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七、施行日期和废止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杨府发〔2009〕15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2014年2月28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年5月12日杨府发〔2009〕15号文印发,根据2014年2月28日《关于修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以深化公开内容为核心,在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格局,推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认真贯彻市政府《若干意见》,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本区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财政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为重点,着力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预算的信息公开。根据《预算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向同级人大报告财政预算的覆盖面,逐步实现部门预算全部报送同级人代会审议(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除外)。细化报送同级人大的本级预算草案,逐年扩大预算草案列示的款级科目。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探索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的方式、范围、内容和形式。及时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构建完整的财政信息库,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系统,为进一步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五角场镇政府)
(二)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力度。全面梳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情况,以用于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的专项资金为重点,明确公开要求,逐年扩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范围。先行选择部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包括对口支援都江堰灾后重建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稳定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配套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主动公开其资金使用范围,预算管理方式、具体操作流程和资金分配结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三)加大政府非税收入公开力度,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透明。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监督情况等。健全收费公示、持证收费等制度,确保收费透明。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布平台,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情况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凡发生变更的收费项目,变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规划土地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
(四)增强国有资产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等,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信息透明度。(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五)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及时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主动公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招标公告、邀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招投标信息,政府采购有关投诉处理、考核结果等监管信息。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推动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六)公开捐赠款物的募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对“送温暖.献爱心”等集中性募集的物资和资金,其募集、分配、使用情况在募捐活动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向社会公布;对全区经常性捐赠中募集的物资,其募集、分配、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为突发性灾害进行的募捐活动募集的物资和资金,其募捐及使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七)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按照“依法、渐进、客观、公正”的原则,完善审计公开机制和程序,不断扩大审计公开领域,丰富审计公开内容,拓宽审计公开渠道,优化审计公开形式。公开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逐步公开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逐步公开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责任单位:区审计局)
二、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及计划规划公开力度,积极推动行政审批公开透明。
(八)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透明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投资项目管理、运营的全过程。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及其实施进展情况。公开年度区政府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招投标透明度。(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重大办、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九)推进行政审批过程透明和结果公开。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等,方便公众办理。公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咨询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参与审批、监管的情况。依托行政审批办事平台,逐步实现各审批环节信息的全程透明、全程监督。公开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报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不断扩大审批结果公开范围,加大房地产开发、动拆迁、规划、环保、卫生等行政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力度。(责任单位:区府办、区监察局、区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十)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信息。公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评估报告。公开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等各类社会关注度高的计划的实施情况。根据《统计法》,加大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统计局、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三、加大政策公开力度,完善政策制定和发布机制。
(十一)进一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制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政策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积极建立健全征询、听证、专家论证等征询民意的有效程序和方式,适时制定公众参与行政重大决策的相关制度规范。(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十二)推行政策公开“三同步”制度。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和重要事项,主动发布人才引进、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旧区改造、教育改革、医疗卫生改革等政策及其实施细则。推行政策公开“三同步”制度,即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稿同步公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十三)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公开。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各种渠道,注意收集社会各方对政策实施情况的反应,为推进政策实施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加大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探索重大政策评估报告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四、加大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市民生活和企业生产。
(十四)积极推动区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根据《条例》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动学校、医院、计划生育、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要素,重点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建交委、区环保局)
(十五)加强与政府管理相关公共信息公开工作。依托区法人信息库建设,公开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年检结果信息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积极推动实有人口、土地房屋、空间地理、行政业务等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的编目、共享和应用。公开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及时通报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相关监督检查情况,逐步建立信息查询数据库。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开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
(十六)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类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在卫生、环保、市容绿化、安全生产、交通水务、城管等领域积极开展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实践,逐步形成有效运作机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本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包括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方面的基本状况。推动政风行风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区纠风办、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五、不断拓展优化公开渠道,切实做到公开及时、有效、便民。
(十七)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加强以“上海杨浦”门户网站为基础平台的网站群建设。进一步完善“上海杨浦”门户网站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子网站功能,突出权威性、及时性、系统性;整合网站的后台系统和各种公开栏目,强化更新维护责任,升级搜索引擎,方便公众查询、检索。完善各级政府网站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做到界面友好、分类科学、查询方便、更新及时。健全网上政府信箱、网上调查、在线交流等栏目的有效运作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馈渠道,增进政民双向互动。在保护来信人隐私的基础上,将来信的收件反馈、处理状态、结果告知等及时在网上公布。(责任单位:区府办、区信息委、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十八)进一步构建多样化的公开渠道。本着“促进公开,方便公众”的原则,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开渠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即时发布、议题设置发布机制。继续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短信平台、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现有公开渠道的服务,因地制宜,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档案局、区文化局、区信息委、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十九)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依托居委会现有资源和设施,为公众就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在基层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志愿者服务,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收集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区府办、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六、加强基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二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各部门、各街道镇要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服务窗口,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二十一)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实施,分级部署”的原则,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功能,统一规范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则,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主体、内容、形式、范围,以及依申请公开接收、答复、提供等环节,加以规范和标准化。继续推进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进一步把信息公开贯穿于公文管理全过程。(责任单位:区府办、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二十二)完善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修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规范,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更新维护、历史文件梳理、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动公开信息送交及政府信息归档等制度。围绕依法平稳有序目标,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指导和释疑,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健全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制度,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加大社会评议力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区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区档案局、区保密局、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二十三)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实行全员培训,全面增强本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感。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责任单位:区府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行政学院、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各部门和各街道、镇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贯彻本通知要求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七、施行日期和废止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