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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意见 2011-03-07
索引号:YA1601000-2011-01119
发布机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区政府文件
杨府发〔201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政局制订的《杨浦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2月14日区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杨浦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区(县)和街道(镇、乡)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45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4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紧围绕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按照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要求,做到促进发展、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好动迁安置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本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区经济适用房工作有序开展。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统筹协调经济适用房工作。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牵头实施经济适用房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培训和政策宣传,做好审核、供应和售后管理等工作;对本区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区民政局负责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经费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户籍年限认定、安全保卫、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
区地区办负责协调和推进街道、镇相关工作落实等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信访接待、协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各街道、镇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住房保障的事务性工作。按照住房保障工作(经济适用房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经费预算等;落实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等;开展政策咨询和受理申请、初审、公示、档案管理以及信访接待等工作;配合做好摇号、选房、供应和售后管理等工作。
三、准入条件、供应标准和申请受理流程
(一)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特殊、特定和待定人员的准入条件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内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2、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申请受理流程
1、申请家庭向街道、镇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先行预审。对提交材料齐全并通过预审的,即予受理并进行初审。
2、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交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复审。
3、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网站和区指定媒体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区住房保障机构给予登记确认,并出具登记证明。同时,向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住房保障工作关系民生,是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区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思想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推进工作。在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区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通力合作;严格把握政策,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有序推进本区经济适用房的各项工作,把住房保障这一重要的民生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二)加强机构建设。为有序推进经济适用房工作,各街道、镇可根据本地区工作情况配备住房保障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本街道、镇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确保稳妥有效开展工作。同时,在政策宣传阶段,考虑到大量居民的集中咨询,应及时抽调相应的工作人员参与接待居民的咨询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为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宣传力,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牵头、区各相关部门参与,各街道、镇具体组织的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并在社区宣传栏中张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宣传材料,公布相关政策信息;通过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中低收入家庭进行摸底,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进行重点宣传,做到有的放矢。
(四)强化沟通协调。对在人口、户籍年限、面积核定等审核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各相关单位和街道、镇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会商,及时化解各类工作中的矛盾,研究解决方案。
(五)前移复审环节。加强对初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在初审公示前,区住房保障中心组织房管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过交叉审核的形式,将复审环节前移,避免初审环节存在的问题,减少居民的矛盾,确保初审和复审结果的一致和正确。
(六)加强政策解释工作。在经济适用房工作推进过程中,加强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答复工作,认真做好对居民的政策解释工作,并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答复居民。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11月上旬-2011年1月底)
主要任务: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组织政策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完成相关政策文件等材料的印制;筹备召开经济适用房工作会议。
(二)实施阶段(2011年2月底—2011年12月底)
主要任务:
1、以街道、镇为主,房管、民政、宣传等部门参与,全面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咨询工作,确保经济适用房政策宣传到位。
2、各街道、镇通过为期一个半月时间集中受理居民的申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做好审核和“两次审核、两次公示”工作。
3、根据审核结果,建立轮候名册。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街道、镇一起,组织居民看房,制定摇号、选房工作方案,并完成摇号、选房工作。
4、根据选房结果,区住房保障中心和街道、镇协助居民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附:1、杨浦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流程图
2、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办理时限
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办理时限 | ||||
工 作 阶 段 |
办 理 时 限 |
责任单位 | ||
受 理 |
5个工作日 |
街道、镇 | ||
初审 核查 |
户籍年限婚姻状况核查 |
规定的受理期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 |
街道、镇 派出所 | |
住房状况核查 |
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房管办事处 |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5个工作日 |
区民政局 | ||
邻里调查 |
收到征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街道、镇 | ||
初审
公示 |
初审公示 |
7天 |
街道、镇 | |
调查核实 |
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街道、镇 | ||
复审 核查 与
公示 |
复审核查 |
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区住房保障中心 | |
复审公示 |
5天 |
区住房保障中心 | ||
调查核实 |
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区住房保障中心 | ||
复审 结果 |
发布登录公告 出具登录证明 |
|
区住房保障中心 | |
主题词:城市建设 住房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