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2008-09-28
杨府办发〔2008〕47号
区公安分局《关于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中国保监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关于本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2008年9月起,在本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和“抓重点、分档次;低费率、优服务;广覆盖、建机制;明情况、促发展”的总体思路,立足实际,稳步有序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普及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督促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自觉强化消防安全意识,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自觉遵守消防法律;引导保险业充分发挥辅助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功能,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风险管控和灾后安置保障;探索、创新保险业支持消防公益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新办法、新模式,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全国推广积累经验。
三、工作方式
(一)保障范围
1、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
2、全区所有非市、区两级重点单位的旅店、浴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证券交易场所、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
(二)承保模式
试点阶段,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由参与试行工作的8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由首席承保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统一出单和理赔。(联系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何宝敏,联系电话:65210077-362,手机:)
对于在两个以上区县设有分支经营机构的连锁企业,原则上由各分支机构单独投保。如总公司(或连锁企业集团总部)统一投保的,可由总公司自行选择承保单位。
对于涵盖两类以上场所的多功能人员密集场所,其中列入试点保障范围的场所,应当由其经营管理者单独投保;公共区域则由建筑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整体投保,保费分别核算。
(三)条款费率
试点阶段,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统一使用经上海保监局备案的新版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各公司原有已生效的保单在本保障周期内继续有效,保单到期后则应使用新版条款、费率续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行以单位基本类型、守法状况、理赔情况为基础的浮动费率制度。区公安消防支队当年对被保险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被保险人的隐患整改情况均列为被保险人次年保费费率浮动因子,直接影响单位次年保费厘定。为了便于试点工作的开展,上海保监局制发了简明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表》(详见附件)。
四、工作步骤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时限为2年(即2个承保周期),分以下三阶段实施:
(一)初起推进阶段(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区公安消防支队与相关保险公司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意见,明确职责分工;按照方案确定的试点保障范围对本辖区、本系统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广泛的动员部署,试验性地逐步推行,确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本辖区、本系统保障范围单位的60%以上。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区公安消防支队、治安支队信安队、各派出所以本方案明确的试点保障范围为重点,积极督促、引导保障范围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试点保障范围内全覆盖,并在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适应性推广。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区公安消防支队将对本辖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行工作进行总结,并做好迎接市试点推进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本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领导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感和必要性,明确职责分工,将推进任务、推进措施层层分解,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大力探索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发展。
(三)做好重点试点,完善管理制度。各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所属企业和监管对象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广、完善,奠定扎实基础,促进本区火灾公众责任险工作长效发展。
附:公众聚集场所基本保费一览表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保险 火灾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