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016-06-17

    一、主要内容

  此次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含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1.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含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全额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2016年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每生每年增加200元。

  2.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含作业本)。免费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中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

  3.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家庭的在籍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的内容是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统一确定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对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上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含免学杂费部分)。

  (三)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建立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53号)要求,落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主体责任,确保辖区内中小学校校舍安全。

  (四)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科学有效、正向激励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创新活力和动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鼓励乡村教师扎根农村课堂,优化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落实乡村教师激励措施。

  二、政策变化

  此次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政策变化:

  一是体现了对民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一视同仁”。首先,对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一视同仁”,都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这是切实履行政府为全体适龄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的职责,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义务教育,增强学生就学的可选择性。完善后,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含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籍学生继续全额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学杂费标准,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基准定额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其次,学生无论在哪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本市都会按照不低于本市基准定额的标准对学校足额安排公用经费补助,包括对民办学校也按照不低于上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含免学杂费部分)。再次,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继续免费获得国家和本市规定课程教科书(含作业本),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二是对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分类倾斜支持。首先,在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从2016年起,本市对城乡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增加20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公用经费,支持办好寄宿制学校。其次,对农村地区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支持办好乡村规模较小学校。再次,对城乡特殊教育学校和有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学校,按残疾生年生均7800元标准补助学校公用经费,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是结合本市实际对各区县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区县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水平高于本市基本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办学规模的学校,合理确定调整系数。市级建立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区县实际补助民办学校公用经费水平高于本市基本标准的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扶持条件。

  三、实施时间

  在本市已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统一本市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二是指导区县加强整体谋划,优化教育布局,确保政策和资金落实到位。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用于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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