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浦区关于做好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和《杨浦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05-29

关于《杨浦区关于做好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和《杨浦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期,区人社局发布了《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杨浦区关于做好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杨浦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办法》的通知》(杨人社[2019]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基于两方面需要:一是贯彻本市就业创业新政的需要。前阶段,市人社局相继出台一系列创业就业新政,同时今年6月底,我区现行创业就业政策将执行到期。故我们对区现行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在深入开展政策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新的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就业政策。二是落实本市重点工作部署的需要。本市先后启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新一轮专项行动计划和新一轮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要求我区围绕新的形势要求,结合本区实际需求,在政策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凸显特色,力争保持杨浦创业就业工作在全市的领先地位。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三、主要内容

两个文件主要对现行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其中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共推出创业实习相关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典型专项补贴四大类共八项补贴。促进就业共推出青年见习补贴就业训练工场补贴重点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补贴三大类共八项补贴。

(一)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1.创业实习相关补贴

创业实习是杨浦特色创业政策,在保留原创业实习补贴的基础上,新增带教费补贴,帮助青年大学生提升创业能力。

1)创业实习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创业意愿的杨浦区创业就业合作联盟高校的非毕业学年大学生可在本区创业实习基地参加创业实习,实习期内每月给予学员生活费补贴。

补贴标准: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补贴期限:实习期限为2

2)带教费补贴

补贴对象:实习基地。

补贴标准:根据带教学员数,每人每月补贴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

补贴期限:与学员实习期限一致

2.“创业孵化”补贴

对符合本区产业定位,以培育初创阶段的青年大学生创业组织为宗旨,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为青年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孵化服务的本区内的创业园区,经申报评估后,可认定为“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并享受相关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补贴对象:为入驻的创业团队提供6-12个月免费预孵化场地、搭建投融资平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财务代理/注册代办/法务咨询等创业服务,且帮助创业者成功落地的“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根据评估小组每年度对“孵化基地”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的结果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8万元。   

4)创业启动资金补贴

补贴对象:经“孵化基地”或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孵化3个月以上、35周岁以下大学生的创业项目,并且满足企业当年度在“孵化基地”或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内注册经营并成功带动就业的要求。

补贴标准:经评审通过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分两段拨付。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加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带动就业,最多可以给予12人的社会保险费补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房租补贴标准,降低初创企业房租成本。

5)开办费补贴

补贴对象:当年度在本区注册并成功带动就业的创业组织。

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标准5000元。

6)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对象:按规定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补贴标准:经认定,最多给予12人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吸纳本市就业人员的优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

7)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补贴对象:按照《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规定,享受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创业组织。

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总额的30%,补贴额度以创业组织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

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

4.创业典型专项补贴

8)创业典型助力发展金

为培育有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加大创业典型培育力度,在市级创业典型助力发展金补贴基础上做叠加配套。入选企业(团队)参加中国创翼大赛、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市级及以上活动,获得区级提名并入围市级大赛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区助力发展金。获得市级优胜的,在获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市助力发展金基础上,区里按市助力发展金补贴标准给予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在获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市助力发展金基础上,区里按市助力发展金补贴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二)促进就业政策

1.青年见习补贴

完善青年职业见习政策体系,新增综合类见习基地补贴政策,鼓励园区申报综合类青年见习基地,为创业企业推荐见习青年,满足园区创业企业选人用人需求,降低企业选人成本。

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就业见习的本区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享受本市相关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

补贴期限:与见习期一致

2)见习学员一次性用工补贴

补贴对象:本区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获得见习证明后,一年内首次被本市企业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可申请一次性用工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3000

3)见习综合管理费补贴

补贴对象:经认定的区“综合类就业见习基地”对其所属外派单位提供就业见习服务的,并对见习外派学员进行日常管理,可以申请见习综合管理费补贴。

补贴标准:每名学员每月补贴100

补贴期限:与学员见习期一致

2.就业训练工场补贴

发挥工场促进青年就业功能,本区失业青年在就业训练工场连续训练一个月以上,可申请生活费补贴。就业训练工场可享受课时费补贴。每稳定就业一人,就业训练工场还可获得一次性促进就业补贴。

4)学员生活费补贴

补贴对象:在就业训练工场连续训练一个月以上的本区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补贴期限:与学员训练期一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训练课时费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训练工场

补贴标准:12/课时.

补贴期限:与学员训练期一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6)促进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失业青年经就业训练工场训练后,半年内实现单位稳定就业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可以申请一次性促进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稳定就业一人补贴5000元。

 3.重点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补贴

扩大重点群体灵活就业补贴覆盖面,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群体,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确保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稳定。

7)重点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用工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经认定的“长期失业青年”和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现役军人配偶)等重点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含劳务派遣公司)等)。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8)重点就业困难群体灵活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六个月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现役军人配偶)实现灵活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

补贴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四、实施时间

上述文件执行期统一到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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