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民法典普法工作及合同编的亮点解读 2020-08-27

【普法】民法典普法工作及合同编的亮点解读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长海路司法所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线上,除在“长海红湾”微信公众号持续推送相关普法内容之外,还专门联合了上海尚佳法律服务中心在哔哩哔哩网站开设了普法讲堂专栏,上传的民法典系列讲座点击量已破千,受到了社区群众的广泛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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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线下,各社区也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有的居委邀请专业律师以案说法,讲解《民法典》;有的居委自发组建民法典学习小组,互相讨论、研究具体法条,提高自身法律素养。还有的居委通过宣传手册、黑板报、多媒体屏幕滚动播放宣传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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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聊聊合同编。民法典修订合同编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经验的总结,以回应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要。合同编为民法典的第三编,共29章,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计526条。

编纂 · 理念

本次民法典关于合同编的编纂理念为:

 充分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

 贯彻了民商合一的原则;

 兼顾了合同严守、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关系;

 突出对民生的保护,关注弱势群体;

 彰显了绿色原则。

 

一起来看看本次修订合同编的亮点内容吧。

亮点一  完善电子合同的成立、交付等规则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析】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合同也由传统纸质走向了电子化,《民法典》针对电子合同的形式、成立规则、交付时间作出规定,为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2款,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合同不属于书面形式。电子合同如果同时满足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两项特征,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的规定可视为书面形式,这与《电子签名法》第4条保持一致。因而,在成立时间和合同履行方面电子合同都有其特殊规定。

 

亮点二  明确未有效提示或说明的格式条款可不成为合同内容

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解析】《民法典》对于规范格式条款采取了科学的立法体例,形成了订立规则(第496条)、效力规则(第497条)、解释规则(第498条)三重规制。

 

亮点三  修订合同的情势变更规则

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析】《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合同的情势变更制度,延续并发展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则,其主要包含以下变化:

1)该条删去了情势变更“非不可抗力”的要求;

2)以“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替代“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严守原则的推定性前提在于双方订立合同时作为基础关系的主、客观事实不变且一直存在,若交易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当事人继续严守合同是不可期待的;

3)规定再交涉权利。在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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