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2021-10-20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街道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沪府令3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是指是指行政机关将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工作机构)
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公开依据、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的审核和确定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
实施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可实施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一)同一信息一年内被3名以上(含3名)申请人分别申请,且本单位已通过依申请公开渠道予以公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相关部门提出将某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建议,相关部门收到建议后认为信息内容与公共利益相关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六条(例外情形)
实施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信用等内容。
第七条(执行程序)
街道党政办应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发现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启动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程序。
“请示”、“函”等公文类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街道党政办对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确定后,向公文拟稿部门提出“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建议;
(二)公文拟稿部门确认后重新起草发文单,并在发文单上注明“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属性和理由;
(三)街道行政负责人对该公文公开属性作最终确认,并重新签发发文单;
(四)街道党政办在公文重新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信息;
(五)对于重新签发前已归档的公文,街道党政办应做好公开属性变更情况说明和重新归档工作。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街道党政办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确定后,报街道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街道党政办在行政机关负责人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八条(信息备案)
对“请示”、“函”等公文类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应在文件重新签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修改备案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九条(文件移交)
对“请示”、“函”等公文类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应当在文件重新签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法律规定)
《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