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印发《关于加强居委会管理工作的制度》的通知 2021-12-24

新江湾城街道各居委会:

《关于加强居委会管理工作的制度》经2021年新江湾城街道第31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3日

 

 

关于加强居委会管理工作的制度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深化落实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系列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杨浦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办法》(杨府规〔20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则

居委会工作在居民区党(总)支部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居委会成员分工负责各条线工作。居民区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对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并报街道相关职能部门。

二、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作息制度

1.成建制居委会和工作人员数在5人及以上的筹建制居委会实行错时工作制。(1)工作时间:①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高温季节作息时间另行通知),晚上18:30-20:30。②周六、周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每天两人上岗)。(2)值班时间:国定节假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每天两人值班)。

2.工作人员数在4人及以下的筹建制居委实行双休日作息制度。(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高温季节作息时间另行通知)。(2)值班时间:①周六和周日,上午9:00-11:30(每天一人值班)。②国定节假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每天一人值班)。

居委会干部要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二)劳动制度

每周四上午为卫生劳动日,居委会应组织居委会干部、居民群众开展美化小区环境、楼道整治等各项劳动。

(三)分片包块制度

居委会应将所属居民区划为若干块,居委干部实行分片包块责任制。块长负责本块范围内的居委会各项工作,必须深入社区、深入居民户,做到熟悉本块情况,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要求块长一般每月走访居民30户以上,每季度走访居民100户以上,每年至少对服务块区的居民家庭走访一次。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千方百计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居委会主任和街道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四)联系驻区共建单位制度

居委会要经常走访和联系共建单位,加强交流沟通,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实现社会资源共享。要发挥基层群众活动团队的作用,鼓励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激发基层活力。

三、居委会会议制度

(一)行政例会:每周一下午由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遇节假日顺延。其主要内容是学习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业务知识,回顾上周工作情况,部署安排本周工作。

(二)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居民会议两次,由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其主要内容是审议居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听取居民代表对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讨论决定居民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评议居委班子成员履职情况及一些需要在居民会议上讨论、决定的事宜。

(三)“一长三员”骨干会议:“一长三员”(楼组长、治保委员、妇代委员、卫生委员)骨干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通报居委会近期工作,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四)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五)街道会议:居委会干部要按时参加街道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事先请假,遵守会场纪律。

上述各类会议均要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将会议召开的主要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街道有关职能科室。

四、居委会学习制度

(一)各居委会根据“全岗通”工作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学习计划,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针对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开展学习和讨论,注重学以致用。积极参加市、区、街道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二)每周一下午的行政例会,可采取以会代培的形式,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部署近期工作。

五、居委干部考勤制度

(一)考勤办法

居委会干部考勤由居委会主任负责,必须如实考勤,考勤表须签名后加盖公章。每月居委干部考勤表起止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连续月考勤,考勤表每月25日前上交街道自治办。

居委会干部的错时上班休息日一般应安排在次周内休息,街道开具的调休单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一般情况下应安排在两个月内调休完。

(二)请假制度

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病假凭医疗机构证明,时间以医疗机构病假单时间为准。事假申请时需工作许可。居委会干部请假,属于“全岗通”调休的,须经居委会主任批准;除“全岗通”调休外的调休或公休须书面向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申请。居民区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请假需经街道“社区党建办公室”批准,并报“社区自治办公室”备案。请假须事先提出,批准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作旷工处理。居委干部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类业余培训、文体活动,如因工作需要先报居委会主任同意,并经社区自治办公室批准后,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参加。

六、居委会接待制度

(一)实行首问接待制。在居委会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首问接待台”。每天负责接待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负责接受居民的来访、来电、事项办理以及各类咨询,并及时填写《首问接待记录本》、录入“社区云”系统。在走访居民过程中,接受居民咨询的工作人员也是“首问接待人”。不论办事或询问的内容是否与本人负责条线业务相关,都应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居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得借口推诿或拒绝来电来访人员。重大问题及时向居委主任和街道汇报,并配合街道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疑难问题。(具体参照《关于新江湾城街道居民委员会实施“全岗通”的实施意见》(杨新江〔2017〕18号)。

(二)外单位来人(来函)外调须经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转签后,由居委会干部进行接待,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注意保密。如以居委会名义出具有关书面证明材料,须经过居委会主任审阅,报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盖公章。

七、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居委会要以固定公开栏、书面通知、居民会议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利益以及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进行公开,原则上经常性工作按季度进行公开,阶段性工作适时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如:政策法规、居委会工作计划、居委会成员任期目标、居委会成员评议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居委干部考勤等)。居务公开后,要对居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认真解释、答复。

八、居委会“三会”制度

居委会要坚持“议行合一”,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沪民基发〔2006〕9号)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在街道指导下,适时召开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协调解决居民区的矛盾和问题,引导居民开展民主自治。

(一)在居民区实施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居委会必须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二)涉及社区成员之间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时,居委会要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问题,保障居民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建议权;

(三)居委会要每年组织一次居民代表、楼组长等参加的评议会,对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评议,切实保障居民的评议权。

(四)居委会可以结合小区特点,广泛发动居民群众,通过完善网络、搭建平台、创新载体,组织开展有特色的自治活动,进一步提高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

九、居委会财务制度

居委会所涉及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街道制定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落实执行,具体管理参照《新江湾城街道居委会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十、居民区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

居民区内凡属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居民区重大事项集体决定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具体管理参照《新江湾城街道居民区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杨新江工委〔2018〕85号)。

十一、居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居委会固定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新江湾城街道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应专人管理,建立台账,实物与街道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一致。

(二)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维护管理,因使用不当造成资产缺失、遗失的,应由居委负责人查明责任并书面报党政办,原则上由责任方按以下方法承担赔偿责任:购置期在2年以内的,按30%赔偿;购置期在2至3年的,按20%赔偿;购置期在3至5年的,按10%赔偿;购置期在5年以上的,按5%赔偿。区资产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区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三)固定资产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由当事人或居委会承担全部或部分维修费用。

(四)居委会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擅自处置、占有固定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由街道自治办会同党政办、监察办进行处理。违反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其他行为,依规处理。

(五)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发现余缺应及时做出记录,查明原因,并上报街道相关部门。对不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状况,提供虚假信息的,应限期改正,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固定资产使用人调动或离职时,需及时归还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履行交接手续。

十二、居委会印章使用制度

居委会公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如主任请假,则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代管。用章规定按市、区最新相关文件执行。居委会公章原则上不对外,如居民确需证明某些事项,可以使用但必须从严把关、从严控制,并做好用印登记。(具体管理参照《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管理本市居委会印章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基发〔2015〕20号)

十三、居委会成员管理及考核制度

(一)依据《组织法》以及市、区相关规定,(1)经选举产生的居委干部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依法进行换届选举;(2)未参加选举的居委会工作人员,由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固定年限签订合同的方式,聘用人员首次录用设三个月试用期。具体要求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所列执行。

(二)街道对居委会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群众民主测评与机关职能科室测评相结合、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奖惩体系,具体考核要求详见年度《考核办法》。

十四、附则

(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制定新制度则依新制度执行);

(二)筹建制居委会和居委会工作者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上级有关制度执行;

(四)本制度由街道自治办负责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