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 2013-03-01

 

 
 
 
 
杨新江〔201317
 
关于印发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有关单位: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财务报销规定》已经社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31
 
 
 
 
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对街道财务报销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 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根据《杨浦区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杨府办发[2012]2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区财政局、区纪委、区审计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在国库单一账户系统下,规范报销程序,提高报销效率,每笔报销均必须使用新版费用报销单(新版费用报销单样件附后)。财务报销审批权限依照《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相关领导直接在新版费用报销单上签字审核。财务人员不再受理无费用报销单的报销单据。
第三条 5万元以上的大额公务支出采取财政限额授权支付途径,报销人员凭已经过审批的发票或收据通知财务人员在国库单一账户系统上填报支付申请,获批后采取贷记凭证或支票的形式划款到对方账户。
第四条 凡在《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目录》范围内的5万元以下零星公务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现金支付只适用下列范围: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并且支出内容不在《上海市杨浦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目录》范围内,或者不具备使用公务卡的条件(按区财政局的规定,在外省市的支出可以视作不具备使用公务卡条件)。
第五条 除非必要,一般不使用支票方式支付。如果因工作需要一定要使用支票,请业务经办人务必提醒对方单位必须按零余额支票的办法使用街道支票,否则按常规办法使用街道支票会让街道因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产生空白支票问题而遭到银行罚款。
第六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结算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由街道承办会议的,费用清单自制打印即可。由会务公司(含旅行社)承办会议的,报销时必须附有会务合同,同时费用清单由会务公司提供。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会议费必须附有按审批权限报批同意的会议方案;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的会议费,会议方案必须报经社区(街道)党工委会议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销时应按上述要求,将正式发票、费用清单、会务合同、会议方案、社区(街道)党工委会议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抄告单一起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 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报经社区(街道)党工委会议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尾款支付前,要完整提供工程合同、工程审价单和社区(街道)党工委会议或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抄告单,有公开招投标或内部竞价程序的还要提供相关文件。
第八条 购买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品,报销前必须先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街道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报销。凡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机制采购目录》(采购目录每年调整一次,以当年为准)的采购项目,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报销时除发票外还须提供购买清单,列明所购买物品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如果发票本身包含上述详细内容,则不必另附购买清单。
第十条 发放劳务费、慰问金等现金支出,以发放清单作为报销凭据。发放清单必须电脑打印,并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批。现金由本人领取,并在发放清单上签字,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委托他人代领的,可由代领人签名,但一人至多可以代领三人。
第十一条 需要预付款项时,业务经办人须填写暂支单,并按审批权限交由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交财务人员办理预付款手续。预付款支出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三周内催回发票并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长时间不办理报销手续,并经财务提醒仍不办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务经办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据实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街道自制的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即街道付款凭单)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在预算的哪个项目经费中开支,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业务经办人应将各种印章齐全的合法原始票据,按粘贴标准整齐地粘贴在新版费用报销单上,并在新版费用报销单上及每张票据背面签名。
第十三条 财务报销增加集中报销、预先审核环节,由各科室的兼职报账员负责收集本部门的报销单据,交由财务人员预审,预审后再由兼职报账员交相关领导审批,最后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不再受理零散的报销业务,事关街道重大事项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业务经办人对报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要认真对费用报销凭证进行逐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1万元以上的现金需提前三天致电财审科进行电话预约。
第十六条 财审科接待报销业务时间为工作日每天上午8:3011:00。工作日下午是出纳处理与银行结算等业务的时间,不接待报销业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31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