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新江湾城街道办事处
公告
翁聿宽:
本机关于2024年06月0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07120007号),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