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粮食市场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16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工作,提高粮情监测预警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粮食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粮食市场监测点的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及其管理。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测点包括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粮食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港口等。

本办法所称粮食市场信息包括:监测点的监测品种及其进货量、销售量、库存量、价格等。

第三条(监测工作职责)

(一)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1、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管理岗位责任制,完善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审核、分析、上报等各环节责任。

2、遵照科学、可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区内监测点布局,确保采集上报的信息具有代表性。

3、规范本区内监测点监测工作,指导监测点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加强对监测点采报信息质量的监督。

(二)粮食市场监测点

1、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的内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监测点粮食市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各监测点按规定要求采集和上报粮食市场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3、各监测点密切跟踪本区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影响粮食市场的各种因素。

第四条(监测品种及指标)

(一)主要监测品种

针对本区居民消费习惯和消费结构以及影响粮食市场行情的粮食品种等特点,本区监测的主要粮食品种为: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详见附表1)。

(二)主要监测指标

1、进货量:指各监测点为销售而购进粮食商品的数量。

2、销售量:指在各监测点进行交易的粮食商品成交量。

3、库存量:指各监测点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食实际数量。

4、价格:指在各监测点进行交易的粮食商品成交价格。

(三)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及上海市粮食市场变化的需求,可适时调整监测品种和指标类型。

第五条(监测工作要求)

(一)各监测点实行周报制。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时要求各监测点增加报送频次。

(二)各监测点通过粮食零售市场监测系统和粮食流通数据中心上报采集信息,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粮食局。

(三)各监测点报送的粮食市场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四)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监测点应妥善保管各类粮食市场信息,做好日常归档工作。

(五)各监测点报送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监测工作管理考核)

(一)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粮食市场监测工作必要的经费。市粮食局核拨的监测经费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二)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监测点每年接受市粮食局对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考评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2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131日。

 

 

 

 

 

 

 

 

 

 

 

 

 

 

附表1:监测品种

序号

批发市场商品

序号

零售商品

1

优质粳米

1

10kg优质粳米

2

普通粳米

2

10kg普通粳米

3

早籼米

3

散装优质粳米

4

中晚籼米

4

散装普通粳米

5

特一粉

5

1kg面粉

6

普通粉

6

散装面粉

7

大豆

7

切面

8

玉米

8

海狮5L豆油

9

杂粮

9

金龙鱼5L豆油

10

桶装豆油

10

福临门5L豆油

11

其他

11

鲁花5L花生油

12

多力5L葵花籽油

13

融氏5L玉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