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民政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23-08-16

杨浦区民政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切实加强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沪府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杨浦区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主动公开。严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工作机构)

本机关建立由局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和具体业务部门参加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局办公室(法制科)是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其他部门在办公室(法制科)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推进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

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部署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机关各具体职能部门落实各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协调有关业务部门维护、保管、更新、流转、移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会同本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保密部门,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相关审查;

(五)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六)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负责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咨询服务电话的策划、管理、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八)负责汇总、指导本机关业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本机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办公室(法制科)报送本部门应公开政府信息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及其汇总上报工作;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负责涉及本部门的咨询服务、政策解读及相关知识库的更新工作;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

涉及社会保障等领域的重大决策事项,进入决策程序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民意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启动决策程序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重大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政府开放日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会议公开)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具体公开内容由办公室(法制科)负责。

第九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各业务部门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十条(财政信息公开)

在区财政局指导下,按照本区财政信息公开要求,做好本机关各预算部门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配合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招投标、土地征收、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内容中涉及本机关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中涉及本机关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公开)

对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涉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的项目,依法做好项目运作和分配情况公开。

第十四条(政策落实情况公开)

各部门应主动公开本部门承办的有关本区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各部门应主动公开本部门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于主(合)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合)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会办的建议和提案,各会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第十六条(权责清单公开)

各部门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公示)

本机关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九条(监管情况公开)

各部门应加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慈善、婚姻介绍机构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政务服务公开)

按照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工作的要求,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第二十一条(办事指南公开)

各部门应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二十二条(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

各部门应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编制服务事项公开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

第三章  政民互动

第二十三条(政策解读)

各部门应依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杨浦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杨府办发〔2019〕9号),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发布重要信息不少于2次。

第二十四条(回应关切)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

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要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媒体发布事件情况。首次信息发布时限不超过5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众参与)

各部门应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市民寻访团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二十六条(数据共享开放)

各部门应推动政务大数据与网上政务大厅、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等的融合应用,发挥大数据在城市运行、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质量发展与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社会信用体系等领域的综合分析、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

配合区大数据中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实现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推进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二十七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各部门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应删减后公开;拟确定为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局办公室(法制科)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主动公开目录)

局办公室(法制科)应结合区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要求,牵头组织制定本机关的主动公开目录,实现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局办公室(法制科)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第二十九条(保密审查机制)

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条(发布协调机制)

相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局办公室(法制科)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发生争议的各部门应当书面报送有关材料、请示或情况说明。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限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三十一条(发布渠道)

上海杨浦门户网站是本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各部门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上海杨浦”门户网站民政局专栏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杨浦门户网站民政局专栏上全文公开。

第三十二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

局办公室(法制科)应当牵头组织各部门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送交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

局办公室(法制科)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政策解读情况等;

(二)本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依申请公开)

一、接收登记

接收主体: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局办公室(法制科)。

接收方式:主要包括“信函寄送”、“门户网站申请”、“当面提交”、“传真申请”等。

接收规范: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应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申请编号及查询索引。申请人采取信函、传真方式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出具收件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申请编号,通过“双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申请编号,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接收日期的确认详见后文“期限计算”。

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法制科)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期限计算: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明确的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四)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但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行政机关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登记:对于网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会自动上传至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经办人员应及时查看,并注意在平台上及时更新用户信息,以便于接收办理提醒短信。

对于网上申请以外渠道接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经办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当日,及时手动录入工作平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审核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其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及时留存记录;仍无法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办理

审查:对于指向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总体上应按照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政府信息是否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顺序,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

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对于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

(二)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无合理理由,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和本规定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未提出意见,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但是未明确公开属性或者需要变更公开属性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局办公室(法制科)应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联合发文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提请区政府确定。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答复期限内,但是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拟答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征询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办理类型,并拟定答复书。

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法制审核: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错风险。

负责人审签:局办公室(法制科)起草的答复书,经法制审核后,应当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并加盖本机关信息公开专用章。

四、答复

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答复规范: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行政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作出答复。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编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送达规范: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双挂号”邮寄方式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作为附件。申请人当面领取或现场查阅的,行政机关应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查阅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后现场领取或查阅,并进行签字确认。

五、归档保存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录入、补正、协办、征询、延期、答复等办理程序应当全程在工作平台进行操作并妥善保存记录。后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也应及时录入。

局办公室(法制科)应当同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材料归档工作。存档材料应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收件回执补正告知书延期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办理单法制审核意见书或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申请编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时,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开展动态更新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