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杨浦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导则 2021-03-19
杨卫健委[2021]16号
2021年度杨浦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导则
为更好地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沪卫计规〔2018〕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导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障健康、多元发展的原则,遵循分区域、分专科、分层级的分类管理制度,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为前提,以向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标,以构建与杨浦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方向,不断促进杨浦区健康服务业有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5、《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
7、《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
8、《杨浦区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9、上海市杨浦区贯彻落实《健康上海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
三、设置原则
(一)科学规划年度机构设置导则。进一步发挥年度杨浦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导则的规划引领作用,科学分析年度全区社会办医各类别和各专业配置分布情况,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二)推动健康服务业多元发展。积极落实“三区融合、联动发展”核心理念和“四高城区”建设目标,引进一批高质量、技术强、潜力大的健康服务企业落户杨浦,扶持做大做强做优。统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筛选一批信誉良好、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提高设置指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社会办医主体资质审核。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举办应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遵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
(四)引领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循序渐进,有序发展。
四、分类设置
(一)分区域:根据杨浦区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按照“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分工合理、协作共赢”的原则,构建智慧医疗、高端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和促进、医药流通和医疗器械、健康金融五大领域“一圈一带多点”的杨浦健康服务业布局(详见杨浦区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聚焦智慧医疗特色,发展国际化、高水平医疗服务。
(二)分类别: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2、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
3、护理院;
4、中医诊所、全科诊所;
5、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机构;
6、互联网医院、互联网+护理。
对于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儿科、精神等社会需求大的薄弱专科医疗机构,优先设置,在数量、等级、床位规模等方面适当放宽。
五、设置要求
1、新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针对申请过程中出现虚假申请等不诚信行为,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黑名单。
2、新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新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专科门诊部面积原则上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综合门诊部面积原则上不应低于2000平方米,1000米内的区域应无其他同级同类医疗机构。
4、新设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5、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实行准入管理。
六、设置选址
1、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选址场所应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明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要时征询区规划资源局、区投资促进办等部门意见。
3、选址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区域。
4、选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
5、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6、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
七、附则
本《导则》有效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由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