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角场镇政务公开内容 2008-11-29
五角场镇政务公开内容
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人民政府
地址:政立路55号
邮编:200433
总机:65487305
五角场镇纪检监察室政务公开监督电话:65345349
五角场镇人民政府下设科室:
1、 办公室(电话:65331622)
2、 社会保障科(电话:65345238)
3、 社会发展科(电话:65306046)
4、 市政管理科(电话:65565965)
5、 村镇建设科(电话:65509167)
6、 社会汉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电话:65480898)
7、 经济科(电话:65336261)
8、 财政审计科(电话:65505192)
中共五角场镇委员会下设机构:
1、办公室(电话:65386086)
2、组织科(电话:65386087)
3、纪检监察室(电话:65345349)
4、宣传科(电话:55621383)
5、工会(电话:65385197)
6、团委(电话:65487305*276)
7、妇联(电话:65487305*276)
8、武装部(电话:65385197)
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
信访工作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党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 责任人:袁岷峰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1995]185号,1996年1月1日试行)、《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人大[1993]2号,1993年12月15日执行)。
办事原则:
1、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受理范围:
1、信访人向镇党委、镇政府反映的信访事项;
2、上级机关转请镇党委、镇政府处理的群众信访事项;
3、其它单位转来应由镇党委、镇政府处理的群众信访事项。
4、镇领导阅示的群众信访事项。
办理程序
1、来信工作。
一般应在收信当日拆阅,及时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登记完毕,5个工作日内简复来信人(姓名、地址不详除外)。同时应根据来信反映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转职能科室处理。一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答复来信人。对情况较复杂的来信,在接受之日起一至三月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2、来访工作。
(1)接待员应衣着端庄,准时上岗,礼貌用语。接待中,对来访人姓名、住址(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等认真做好记录;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应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解答,或告知所反映问题的处理部门。
(2)多人为同一问题上访,接待员应告知上访者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推派5名以下代表,并做好解答工作或告知指定接待场所。
(3)上访者有无理取闹、滞留不走、行为出格等扰乱信访秩序,经教育无效的,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居委会带回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镇政府专线电话
接听人员应礼貌接听群众来电,对来电人姓名、地址(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做好记录,并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解答或告知应受理的职能部门,对重要来电跟踪督办。
接待时间和地点
1、设立镇政府专线电话:65487305-218
2、在政立路55号西边门设镇党委、镇政府信访接待室,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7:00时接待来访群众。每周四上午为领导接待日。
办公室监督电话:65331622
社会保障科政务公开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责任人:刘瑾
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受理对象:本镇户籍居民,其个人或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实行社会救助。
办事程序:
1、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有关职工工资单、养老金、领取凭证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表”,如实填报个人或家庭成员有关情况。
2、核实。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10天内由救助员同居委干部上门核实。
3、审批。核实后5天之内(双休日延后),发出准予救助或不准予救助的通知书。
4、发放。审批准予救助的,在接到通知书后第二个月十五日到所在居委会领取低保金。
接待地点:翔殷路505弄3号,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00
联系电话:65481582、35090020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老年人权益保护办事制度:
受理科室:社保科 责任人:刘爱武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受理范围:居住在本地区内受侵权的60岁以上老人
受理内容:
老年人依法享有权益受到侵害:
1、应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到侵害。
2、赡养人不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等需要。
3、子女及其亲属干涉老年人离婚、结婚及婚后生活。
4、子女及其亲属干涉或强行索取老年人财物。
5、老年人的住房受侵占或强迫老年人居住条件低劣的房屋。
6、歧视、侮辱或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受理程序:
1、热情接待投诉者,并作好书面记录。
2、在接待投诉者之日起十日(工作日)内做好调查核实,并与有关方面联系,会同司法部门调解处理。
3、对不服调处或情节严重,久调不决的纠纷移送法院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接待时间:每周五上午 8:30-11:00
接待地点:翔殷路505弄3号,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65487305-215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社会福利服务办事制度受理单位:
受理部门:五角场镇敬老院责任人:林妙恩
受理对象:本市老人(本镇优先)。
主要条件:
1、生活能够自理或不能自理的老人。
2、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梦游症,无其它不良嗜好。
3、人住者或其亲属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受理程序:
1、符合条件者先进行预登记。
2、如有床位,十日内上门调访;如无床位,或不符合入院条件的,当场答复申请人。
3、办理入院手续。
收费标准:依据市统一的收费标准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00
受理地址:翔段路505弄3号,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65492694、65387324、65481582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社区服务办事制度:
受理科室:社保科受理人:丁安莉 责任人:黄俐平
受理内容:依托本镇社区服务网络和社区资源为本镇居民提供便利的服务,主要是为社会老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有特殊困难的居民提高无偿、低偿服务。
办事程序:
1、对特殊群体对象由所在居委会的服务网络给予解决,如无法解决报镇职能部门给予解决。
2、对社区热线求助者,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给予答复或解决。
接待时间:每周三、五上午8:30-11:00
接待地点:翔殷路505弄3号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65305223 ,35090020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残疾人服务办事制度:
受理科室:社保科 责任人:杨梅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受理对象:凡户籍在本镇范围内的残疾人
受理内容:
1、受理残疾证、重残无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申请、预审和上报;
2、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办事程序:
1、办理残疾证:
(1)申请。由本人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并交镇残联。
(2)体检。由区残联统一组织体检。
(3)体检合格的残疾人予以发证,须交2寸照片一张和医检部门2元成本费。
2、办理重残无业:
(1)申请。本镇无业具有残疾证的人员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交镇残联。
(2)核实。经区残联和镇残联的有关人员上门核查情况后报区残联。
(3)审批。经区残联审批后,对符合重残条件的残疾人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同时办理养老补助。
3、办理下肢残疾人的购买残疾人机动车事宜:
(1)登记。下肢残疾人本人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四张一寸或二寸证件照到镇残联填写《残疾人机动轮骑车申购登记表》。
(2)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镇残联反馈登记表(2份)交申请人。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00
受理地址:翔段路505弄3号,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65487305-213,65481582,35090020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优抚、抚恤服务办事制度:
受理科室:社保科 责任人:杨梅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表扬条例》、《上海市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例》
受理范围:凡有本镇常住户口的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服务内容: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补办伤残证和优抚对象关系转移。
受理程序:
1、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领取:凭《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上海市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及领取人印章,每月十日领取;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及印章,每年一月份领取。
2、补发伤残证的,在伤残证丢失半年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登报声明作废,再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申请补办。
3、优抚对象迁入或迁出本镇,自收到迁入(出)本镇的申请日起一周内办妥转移手续。优抚对象迁入我镇凭迁出地县区级以上民政局出具转移证明经区民政局转发到我镇后,社保科一周内予以办妥。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00
受理地址:翔段路505弄3号,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65487305-213、65481582、35090020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婚姻服务办事制度:
受理科室:社保科受理人:李跟霞 责任人:黄俐平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男、女双方符合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其中一方具有本镇常住户口的失(待)业、个体户居民。
受理程序:
1、婚姻证明。当事人携户口簿、身份证、劳动手册(离过婚带好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先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由居委会出具结婚申请证明;当事人携上述有关证明交婚姻服务处审核;审核无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2、出具离婚状况调查函。由当事人随带有关证件、证明,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离婚理由;居委会对当事人进行核对检查:检查无误出具离婚情况调解情况证明;报镇婚姻服务处,核实后给予盖章,出具离婚情况调查函。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 8:30-11:00
受理地址:翔段路505弄3号,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65305223 、35090020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办理知(支)青子女回沪就读入户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责任人:李惠娣
办事依据:
1、《关于解决上海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沪劳动访发(89)23号文)。
2、《关于允许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沪劳访发(89)24号文)。
受理范围:“文革”期间由本市知青部门统一组织动员(包括经知青部门同意去外省、区投亲插队的)现仍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61年以后去新疆农垦系统工作的上海支青。
受理条件:每户知(支)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支)知青的和夫妻中有一方是上海知青的)允许一名未婚、末就业的子女来沪,人沪时必须有知(支)青在沪的亲属做知(支)育子女的“监护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由在沪亲戚、朋友等做子女的“监护人”,必须经“监护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时必须递交:
1、外省区知青的全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证(如两个子女无独生证的必须在申请中写明子女情况);
2、上海监护人的户口簿;
3、知(支)青本人申请(内容:原住何地、何时下乡、何年与何地人结婚、子女情况、有谁做回沪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地址);
4、回沪子女到婚龄的,须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待业的需当地劳动部门或乡政府办理的待业证;
5、配偶(非上海知青)单位证明(简历证明其不属上海知青)。
注:1、双方都是上海知(支)青,在男方原户口迁出所在的街道办理,如男方在沪无子女监护人,监护人可由女方的一方做,但户口仍到男方迁出的街道办理;
2、如监护人户口不在本区,将外省区知(支)青的全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证各复印一份;
3、夫妇离婚的,办理时必须要另一方在同意子女回沪的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知(支)青子女因严重病残,丧失就业能力的不能办理回沪手续。
受理时限:凡符合上述条件,资料证明齐全,接待日予以办理并一周内上报区劳动局。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00
受理地址:翔段路505弄3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5621345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非正规就业组织认定办理制度:
受理部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受理人:马骏 责任人:丁林根
办事依据:《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沪府办发(1996)66号
受理范围:本镇户籍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协保人员
受理程序:
1、组织带头人提供书面申请;
2、需带好身份证、劳动手册或下岗证明;
3、填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申请书;
4、本组织必须参加公共课培训等事项。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 8:30-11:00
接待地点:翔殷路505弄3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5509169
社会保障监督电话:65345238
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服务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人:戚志成 责任人:邹娟英
办事依据:《关于颁发本市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1999)22号)
爱理范围:凡本镇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持有本市统一《劳动手册》的自由职业人员。
受理程序:
当事人必须带劳动手册、二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
1、养老保险:首次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须提供国家和本市认可的工龄证明。
2、医疗保险: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 8:30-11:00
接待地点:翔殷路505弄3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5508512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人:邹娟英
办事依据:《上海市职业升级管理暂行规定》沪府发(97)23号。
受理范围:要求介绍职业的年满十六周岁,男性六十周年以下,女性五十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办事程序:
1、求职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劳动手册或下岗证明,技术职称等有关证明向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求职申请,并按实填写《求职登记表》。
2、社保中心可向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并根据用工单位和本人要求,向对方推荐合适人选。
3、社保中心根据供需双方要求进行就业指导,推荐上岗及各类技术培训。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 30
接待地点:翔殷路505弄3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5621345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外地劳动力办证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受理人:奚国良 责任人:邹娟英
办事依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受理范围:本镇辖区内个体户及外地劳动力
受理程序:
1、携带被聘者身份证、上海暂住证、2张一寸照片;
2、缴纳综合保险费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 8:30-11:00
接待地点:翔殷路505弄3号二楼
联系电话:65513324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劳动手册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责任人:曾荣芳 韩文娟
办事依据:《上海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的规定》
受理范围:本镇户籍,男性在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残疾除外),要求就业者,可在社保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劳动手册。
受理条件:
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2、企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和停产而被精减的职工;
3、大学、中专、技校、职校和初、高中毕业生,肄业生转到地区失业的;
4、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和本人辞职的;
5、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凭释放或解教证明。
受理程序: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和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2张、企业退工单,由本人在镇劳动服务所指导下填写《劳动力登记表》,发给《劳动手册》。
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5元
办理时限:凡符合条件,一周内发证,有特殊情况的办理时限一事一议。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00
接待地点:翔殷路505弄3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5509169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发放失业保险金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责任人:黄玲
办事依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受理范围: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办事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职工需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凭《劳动手册》及相关证件,提出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接受职业指导。
2、经失业管理机构核准后,失业职工于次月起凭《劳动手册》、本人图章,在规定的期限内盖章核销。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内患病,必须在指定医院就诊,急诊和转诊除外),方给予70%的医疗补助金,报销手续每月28日至次月3日办理,隔月通过银行转帐付给。
发放标准:按沪劳保就发(1999)70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另发。
发放时间:每月八日至九日,如遇双休日顺延推迟。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协保人员登记申领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责任人:黄玲
办事依据:《关于协保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1999]25号)
受理范围:已签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办事程序:
1、需带好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协保书复印件及2张一寸照片,办理注册登记。
2、凡当月10日之前来登记注册的协保人员,不是本人原因暂无劳动收入的,可在当月的24、25日(逢双休日依次后推)上午,到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3、当月申领后,必须在次月的11、12日(逢双休日依次后推)二天内,由本人带好协保手册和私章来核准盖章,以使银行兑现,过期作自动放弃。
4、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必须接受职业指导和积极参加培训等再就业活动。
5、申领补贴的年限和金额一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00
接待地点:翔段路505弄3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5509169
社会保障科监督电话:65345238
青少年、未成年人保护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政府青少年保护办公室受理人:林惠琴 负责人:张增香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届人大二十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4日实行)。
受理范围:户籍在本镇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受理内容:
1、青少年、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受侵害。
2、老师体罚学生,家庭虐待子女,拐卖儿童的行为。
3、中小学生失学、行为偏差辍学的情况。
受理程序:
1、当事人采取来电、来信和走访等形式,向镇青保办反映有关情况。
2、镇青保办落实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作好书面记录,并在一周内会同学校、居委等部门作好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镇青保办对不服调解或情节严重的个案,移送区教育局、区青保办或区检察院等部门处理。
4、镇青保办设咨询站,为青少年、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咨询,解答有关问题
接待时间:每周五上午8:30-11:00
接待地点:政立路55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16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有线电视管理站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五角场镇有线管理站 受理人:李玉华 负责人:张增香
办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有线电视台关于修订有线电视用户迁移程序的通知》。
受理对象:本镇有线电视用户;
1、迁移有线电视;
2、过户有线电视;
3、报修有线电视;
4、空关户开通;
5、交付收视费。
6、受理“有线通”
受理程序:
1、用户办理迁移手续应凭“上海市有线电视台用户初装费”收据、用户证和新址房屋证件到本镇有线管理站填写“用户迁移登记表”。
2、有本站当场完成核准,盖章和注明收视费已经收取的月份,将“登记表”交给用户。
3、用户持“上海市有线电视台用户初装费”收据,用户证和登记表,到所在地区的网络分部办理迁移手续。并携带现金陆拾元整。
4、办理过户手续需持原用户有线电视用户证及收视费收据和新用户的房屋证件,到镇有线电视管理站办理。
5、用户新装有线电视应到中原路开鲁路438号有线电视杨浦网络二分部办理新装手续.并交付有线电视初装费贰佰肆拾元。
6、申请安装“有线通”须带好用户证、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的工商银行实名制活期存折。
7、空关户的管理:新进户的用户须带好安装费的收据来本站预约时间,上门开通。
8、对逾期不交费的用户实行暂封端。
收费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局[1994]121号,沪财综 [1994]第46号《关于统一本市居民有线电视安装等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
接待地点:政立路6弄28号7室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日8:30-17:00
一般修理当日完工,大修及时报市台网络部解决。
维修时间:8:30-20:00
热线电话:65484253
监督投诉电话:62567600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五角场镇人民调解工作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司法科民间纠纷调解中心受理人:林雨芳 责任人:曹旭凤
办事依据:《上海市处理民间纠纷的若干规定》、《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代行民间纠纷处理的批复》、《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受理范围:
1、常住在本镇辖区内的公民;
2、发生在本镇辖区内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因人身财产权益和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
3、接待群众信访;
4、调处“110”(148)联动转办的各类民间纠纷。
办事程序:
1、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若需进行调解的,首先到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通过居委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双方当事人系在职人员,原则上通过双方单位调解,社区予以配合)。
2、居委会调解不成的疑难民间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可到镇民间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由中心工作人员予以接待,对属受理范围的民间纠纷按合法、公正的原则依法说理予以及时调解。
3、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依法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名,经办人员签名,作为正式文件立册归档。
4、如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调解中心如实为法院提供材料。
办理期限:一般民事纠纷受理后二个月调处终结。
接待日期:每周—至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接待地址:政上路55号门卫室左门
联系电话:65483763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申请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顾亚丽
办事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说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3月14日实行,下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受理范围:女方常住户口在本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1、经区县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生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办事程序:1、申请。上述对象持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向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
2、审核。镇计生办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在规定期限审核完毕,并上报区计生委审批。
3、审批。区计生委对上报材针进行审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同时,对被批准者,发给《上海市生育孩子批准书》。
办理期限:镇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核完毕。
接待时间:每间一、三上午8:30至11:00
接待地点:政立路55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17、65385199
监督投诉电话: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领取、换取《独生子女证》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张伟勤
办事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10月11日颁布实行,下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受理范围: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范围为女方及子女常住户口在本镇的独生子女夫妻。
2、换领《独生子女证》的范围为女方常住户口在本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及在外省市领取《独生子女证》,现已迁入本市的独生子女,且父母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也迁入本镇。
受理程序:
1、申请。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申请审批表》或《换领独生子女申请审批表》。
2、审核。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由居委会统一送镇计生办审核办理。
3、审批。区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三十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收费标准:《独生子女证》每本工本费五元。
收费依据:根据沪价涉(94)第4号文收取独生子女证工本费。
受理期限:镇计生办自材料收齐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核办理完毕,并报区计生委审批。
审核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小孩一寸照片2张。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一11:00,下午1:00—5:00
接待地点:政立路55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17、65385199
监督投诉电话: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发放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责任人:顾亚丽
办事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受理范围:本镇辖区内的育龄人群(其中包括市、区属单位、地区闲散育龄人群)
办事程序:
1、各居委会和各市、区属单位每半年一次,将避孕药具发放预算按期报送镇计生办。
2、镇计生办对居委、各单位报送的预算审核汇总后,上报区计生委。
3、经区计生委审核同意后,镇计生专职干部向计生委药具站领取避孕药具,并由各居委会、市、区属单位具有上岗证书的发药员,发放到基层各部门、各单位和育龄人员。
受理期限:当场予以审核办理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一11:00,下午1:00—5:00
接待地点:政立路55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17、65385199
监督投诉电话: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待业人员申请领取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费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张伟勤
办事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受理范围:凡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户口在本镇,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双方均为待业,或一方待业、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协保或自费出国夫妻中待业的一方当事人。
受理程序:
1、申请。上述对象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待业人员领取父母奖励费申请审批表》,并填写后交所在居委会。
2、审核。居委会初审后,将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镇计生办审核。镇计生办审核后,上报区计生委审批。
3、审批。区计生委对上报材料审核后,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办理期限:镇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批完毕,并上报区计生委审批。
审核材料:户口簿、待业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一11:00,下午1:00—5:00
接待地点:政立路55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17、65385199
监督投诉电话: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无子女证明》的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顾亚丽
受理范围:凡户籍在本镇辖区范围内的,符合收养条件的育龄居民
受理程序:当事人凭本人户口簿、有关证明到镇计生办申请办理《无子女证明》。
办理期限:凡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理。
审核材料: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30
接待地点:国和路595号(五角场镇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站)
联系电话:65575557
监督投诉电话: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计划内生育第一孩证明》的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顾亚丽
受理范围:凡女方户口在本镇辖区范围内的,系原配生育第一孩或计划内批准生育第二孩的,拟到外省市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
受理程序:
1、 申请。当事人凭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2、 到单位和居委会出具婚育证明后,3、 再
到镇计生办申请办理《计划内生育第一孩证明》,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并由本人到区计生委审批。
4、 审核。区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办理期限:凡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理。
审核材料: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单位及居委会出具婚育证明。
镇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00
区接待时间:每周一上午8:30-11:00
接待地点:国和路595号(五角场镇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站)
联系电话:65575557
监督投诉电话: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个人和单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处罚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责任人:顾亚丽
办事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受理范围:凡具有违反《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行为,并女方常住户口在本镇的夫妻双方及所在单位。
受理程序:
1、对具违反《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行为,镇计生办调查取证后撰写调查报告,由镇政府对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监督执行。
2、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缴纳期限、但仍未缴纳罚款的被处罚者,镇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对镇政府处罚不服的,可向区计生委申请复议。
处罚标准:按《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30
接待地点:政立路55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17 65385199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办理退休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待遇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人:汤胜妹 责任人:顾亚丽
办事依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受理范围:凡户口在本镇,已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原配、离婚、再婚、丧偶或婚后无子女的退休职工
受理程序:
1、申请。当事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领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并交所在单位初审。
2、审批。申请对象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将材料送镇计生办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批办理。
审核材料:原配夫妻: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结婚证、身份证、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离婚、再婚对象:另附离婚判决书(上述材料全部复印一套)。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 :30一11: 00
接待地点:国和路595号(五角场镇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
联系电话:65487305-217、65385199、65575557
监督投诉电话: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验证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人:朱华琴 责任人:顾亚丽
办事依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令于1998年9月17日颁布,下同)第八条
受理范围:凡在本镇居住自取得暂住证(或暂住证明)之日起的外来流动育龄妇女。
受理程序:
1、申请。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证(或暂住证明),向各居委计生干部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
2、审核。各居委计生干部对当事人有关证件、证明进行审核后,在暂住证(或暂住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加盖计划生育验证章。
办理期限:凡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理。
审核材料:暂住证或暂住证明、原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镇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一11:00
接待地点:黑山路198号(五角场镇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中心)
居委接待时间:每周一到周五8:30-11:00,14:00-16:30
联系电话:65487305-259、217,65385199
监督投诉电话: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人:朱华琴 责任人:顾亚丽
办事依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凡户籍在本镇辖区内,拟到外省市务工、经商的育龄群众。
受理程序:
1、当事人凭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节育证,到镇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镇审核完毕,再送区计生委盖章。
办理期限:凡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理。
审核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及一
张本人一寸照片。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全天
接待地点:黑山路198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59
监督投诉电话: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外来流动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联系卡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人:汤胜妹 责任人:顾亚丽
办事依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
受理范围:已在本镇辖区内居住怀孕并需在本市区域内的医院分娩的外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
办事程序: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示的计划生育证明到五角场镇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申请领取《上海市流动人员生育联系卡》。
办理期限:凡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理。
审核材料:暂住证或暂住证明、原籍地的生育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及一张本人一寸照片。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5:00
接待地点:国和路595号(五角场镇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
联系电话:65575557
监督投诉电话:65385199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外来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处罚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顾亚丽
办事依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受理范围:凡居住在本镇辖区、具违反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生育行为的流动人员及所在单位。
受理程序:
1、对具有违反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生育行为,镇计生办调查取证后撰写调查报告,由镇政府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监督执行。
2、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对镇政府处罚不服,可向区计生委申请复议。
3、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缴纳期限、但仍未缴纳罚款的被处罚者,镇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标准:按《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一11:00
接待地点:政立路55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17、65385199
监督投诉电话:
社会发展科监督电话:65306046
市政管理科政务公开工作
征收绿化费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绿化委员会受理人:蔡妙根 责任人:尤稳山
办事依据:《上海市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受理范围:镇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部门
办事程序:
1、大力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单位、个人“以法兴绿,依法治绿”的观念。
2、督促、收集辖区内各单位有义务植树任务适龄职工人数,以及适龄职工义务参加本单位庭园绿化和绿化养护劳动记录的统计表。
3、镇绿化委员会对各单位报送的植树统计表,提出审查意见,报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征收绿化费的依据。
4、既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承担社会绿化任务的单位,由镇绿化委员会按规定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
5、征收的绿化费在上缴区绿化委员会外,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作其他费用支出。
6、制订年初义务植树绿化费使用计划,并上报区绿化委员会。征收标准按单位在册人数(学生除外),每年每人植树3棵,每棵2元计算,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接待地点:长海路508号二楼绿化办公室
联系电话:65487305-246
农贸市场入场经营收费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市场办受理人:浦家烨 负责人:尤稳山
办事依据:《上海市集市贸易管理法规》
受理范围:入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办事程序:
1、凡需入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后,领取《设摊证》,并按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2、经营者每季度交纳租赁经营费,并按时足额纳税;
3、对收取的费用须开票据凭证,不得开具白条;
4、经营者因特殊原因需减免租金,应向市场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场办报分管主任,经讨论后,办理有关减免事项。
收费标准: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工业品均按工商有关规定收费。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00
接待地点:长海路508号市场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65487305-247
除害监察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镇爱卫办责任人:佟大鹏
办事依据;《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受理范围: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本镇内的村委、居委和住户。
办事内容:
1、开展杀灭四害的宣传,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除害设施。
2、镇爱卫办按照职责范围,依据规定对辖区内除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3、对凡无能力自行落实除害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签订除害代办协议书,并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统一标准收取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接待地点:长海路508号爱卫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65487305-245、253
私房建筑申照和违章搭建处罚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市政卫生管理办公室责任人:许宝生
办事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杨浦区棚户简屋地区私有住房修建管理规定》
受理对象:辖区内棚户简屋地区的私房户
办事程序:
1、当事人需持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申请书、邻里协议、危险房屋督修通知书。
2、市政卫生管理办公室对当事人材料审核并受理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15天内实地勘查后,30天内给申请人答复。旧区改造地块暂停受理。
3、在领取《零星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末开工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零星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4、私有住房的修建在正式开工前七天,必须通知原审批部门到现场复验灰线打桩定位,私有住房修建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5、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有关部门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如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将给予强行拆除。
6、大批整治违法建设,实地调查,勘察现场,制作违法建筑物位置图,核对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及有关材料,发谈话通知书,作谈话笔录,告知拆除期限和拆除间数,贴通告,同时向区政府报告。
接待时间:每周二、四上午8:30-11:00
接待地点:长海路508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45
杨浦区城管大队五角场镇监察分队公开办事制度:
管理部门:镇监察分队负责人:沈国宪、刘庆胜
办事依据:参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受理范围: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依据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有关规定;
依据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依据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规定;
依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依据公安巡察、工商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依据规划、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处罚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办事程序:
1、秉公执法,讲究原则,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
2、执行公务时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证件齐全,严格执法;
3、处理违章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量罚恰当;
4、对举报违反受理范围7个方面规定的单位和公民,要及时查处,对举报人保密,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做好当月处罚情况统计,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处罚标准:按照七个方面的规定执行
接待时间:每周二、五上午9:00-10:00
接待地点:长海路508号监察分队受理室
联系电话:65331886
防汛防台办事制度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五角场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受理人:蔡妙根 责任人:尤稳山
受理对象:辖区范围内
办事依据:[1991] 86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办事程序: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及时赶赴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事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督察。
接待时间:每周二上午8:30-11:00
接待地点:长海路508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46
武装部政务公开工作
兵役登记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五角场镇人民武装部责任人:初存宝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0月1日实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5年10月24日发布,国发[1985]125号文)、《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上海市十届人大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0日通过)。
受理范围:常住户口在镇辖区的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
办理程序: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内(依新闻媒体公布时间为准)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1、办证。第一次登记者,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最高学历证明)到指定地点填写《兵役登记表》,交两张一寸半身免冠正面照片及工本费叁元,由受理部门代为办理《上海市公民兵役证》,同时接受女性适龄公民应征报名。
2、登记结论。根据目测和初审情况确定登记结论
3、审证。持有《上海市公民兵役征》的男性适龄公民每年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持证到指定地点,由受理部门负责审核登记结论。
4、确定预征对象。根据接受登记情况,综合平衡后,确定并上报年度本镇年度预征对象。
办理期限:手续、材料齐全者,在接待时间内当场办理;不全者,待补齐后两周内办妥。
接待时间: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征兵办公室统一规定。
接待地点:政立路55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14,65385197
人民武装部监督电话:65385197
征兵工作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 五角场镇人民武装部 责任人:初存宝
办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和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命令
受理范围:经过本年度兵役登记确定并上报的“预征对象”,如有必要,再从本年度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中递补。
办事程序:
1、初检。由镇人民武装部组织预征对象进行身体初步检查。
2、征兵体检。根据区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由镇人民武装部组织初检合格的预征对象参加上级兵役机关统一组织的征兵体检。
3、政审。由镇人民武装部组织力量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初定兵。经征兵体检、政治审查双合格者,由镇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区征兵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征兵任务,初定并上报兵员名单。
5、批准入伍。由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应征公民入伍并发给《入伍通知书》
6、领发被装。向被批准入伍者发放被装。
7、欢送新兵入伍。适时召开欢送新兵入伍大会;根据各部队出发时间,召集新兵到指定集结地集合出发。
办理期限: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统一规定
接待时间:征兵工作期间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接待地点:政立路55号
联系电话。65487305-214、65385197
人民武装部监督电话:65385197
工会政务公开工作
五角场镇退休职工申请办理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点办事制度:
受理部门:五角场镇工会 受理人:李淑容 负责人:曹月
申请依据:参加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会推出的《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并仍在保障期限内的退休职工。
受理对象:参加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会推出的《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并仍在保障期限内的本镇退休职工。
受理程序:
1、 申请条件:
1、住院治疗(包括享受住院医保待遇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在医院结算医疗费后即可申请;
2门诊大病治疗(指已在区县医保办办理门诊大病登记手续,并在定点医院进行的),在医疗费累计总额达到6000元时或每隔三个月申请一次;
①、恶性肿瘤放化疗、同位素、介入、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②、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③、精神分裂症等七种精神病治疗;
3、家庭病床治疗(已在区县医保办办理建床手续的),在医疗费累计总额达到2500元时或每隔六个月申请一次。
二、申请时必须提供材料:
1、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区(县)医保办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医疗费收据复印件;
2、出院小结、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或家庭病床建床病史页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养老金存折或养老金存折“户名”页复印件;
5、参保起止日期和单位参保编码。
三、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范围和条件:
1、治疗期在参保起止日期内,并且医疗费收据结算日已超过参保起始日之后30天;
2、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不包括771元或1234元的住院起付标准和自理医疗费用)。
四、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标准:
1、住院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
①、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属于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门诊大病治疗;
按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3、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累计最高给付限额四万元。
五、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办法;
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收到材料后,经审核符合给付条件的,将补充医疗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养老金存折帐户内。
接待地点:翔殷路505弄3号五角场镇社保中心
接待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8:30~11:30 电话:55621345
监督投诉电话:65385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