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新村街道关于2015年居委会及居委会成员考核评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5-12-31
为进一步加强居委会队伍建设,提升社区治理能力,根据区委、区政府“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2015年延吉新村街道居委会工作和居委会成员考核评比办法,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邱红担任,第一副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桂劲松担任,常务副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张海丰担任,党工委副书记肖伟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梅、街道副调研员王雪英担任副组长。组员由街道党政办公室、社区党建办公室、社区管理办公室、社区服务办公室、社区平安办公室、社区自治办公室、社区人才办公室、社区文化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武装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考核范围
各居委会以及居委会成员(包括被聘为社区工作者的就业年龄段居委会成员、退休返聘的居委会成员及专职副书记)。
三、考核内容
(一)居委会工作
从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协助事务、制度建设等四方面综合评价居委会工作。
(二)居委会成员
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评价居委会成员。
四、考核方式
(一)居委会工作
居委会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居委会考核总分为105分,主要由群众满意度测评、街道测评、领导小组测评及加分项目四方面组成。
1、群众满意度测评(50分)
(1)居民代表测评(25分)
各居委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委会主任代表本届居委会进行工作汇报,条线干部汇报各自工作情况。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人,应涵盖本居民区中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主要团队负责人、社区志愿者、小区公众人物、各行各业人士、意见领袖、热心社区事务的居民代表等参加。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派人组织测评。
(2)第三方随机测评(25分)
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随机抽取社区群众对居委会各项工作进行测评,主要考核居委会对辖区的治理情况、居委会对人民群众的服务水平及居委会促进团队建设等项目的开展情况。
2、街道测评(40分)
街道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要求,制定评价内容及分值进行综合评分,并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报社区自治办。各职能部门评价分值如下:
(1)社区安全工作8分,由社区平安办、司法所进行评价;
(2)社区服务工作8分,由社区服务办进行评价;
(3)居民自治工作8分,由社区自治办进行评价;
(4)社区文化工作8分,由社区文化办进行评价;
(5)社区管理工作8分,由社区管理办进行评价。
3、领导小组测评(10分)
由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商讨,对居委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4、加分项目(5分)
以下情况可适当加分,由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和职能部门评价确定加分项目,最高分值为5分:本年度对街道整体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居委会集体或个人近两年获得全国、市、区级荣誉称号。
5、关于一票否决
凡在本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居委会工作考核不能为“优秀”:
(1)有重大影响的恶性刑事案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
(2)小区内发生独居老人死亡24小时内未上报信息的;
(3)存在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现象的。
(二)居委会成员
居委会成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对居委会主任的工作考核
对居委会主任的工作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居委会工作得分按40%权重,直接计入个人分值。其余60%的分值构成:
(1)居民代表测评(50分)
居委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人),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派人组织测评,居委主任作个人年度工作汇报,由居民代表测评打分。
(2)居民区党组织书记的评价(5分)
由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对居委会主任进行评价。
(3)居委会内部互评(5分)
居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对主任进行测评打分。
2、对其他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考核
对其他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居委会工作得分按30%权重,直接计入个人分值。其余70%的分值构成:
(1)居民代表测评(50分)
居委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人),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派人组织测评,居委会成员作个人年度工作汇报,由居民代表测评打分。
(2)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评价(10分)
由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对居委会成员进行评价。
(3)居委会内部互评(10分)
居委会成员(居民区书记、居委会主任除外)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相互测评打分。
五、考核等次
(一)居委会考核等次确定
居委会考核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20%(3个),“合格”以上的总比例不超过50%(8个),
(二)居委会成员考核等次确定
1、居委会主任“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街道居委会主任总人数的20%(3人)。
2、其他居委会成员“优秀”等次的名额根据居委会工作考核等次确定。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居委会,成员(居委会主任除外)有2个“优秀”名额(按考核分值排名);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居委会,成员(居委会主任除外)有1个“优秀”名额;考核等次为 “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居委会,成员评价不设“优秀”等次,其中,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全体居委会成员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根据以上等次确定方式,居委会主任“优秀”不超过3人,其他居委会成员“优秀”不超过11人(2人/优秀居委会*3个=6人,1人/合格居委会*5个=5人),优秀居委会成员总计不超过14人。
六、考核流程
1、撰写总结(12月25日前)
居委会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居委会成员撰写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总结材料报自治办。
2、开展测评(12月30日前)
各居委会、街道职能部门完成相关测评,测评结果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
3、综合评定(2016年1月10日前)
考核工作小组分别对居委会工作、居委会成员的测评分值进行核算,综合评价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决定。
4、结果公示(2016年1月15日前)
(1)考核等次拟确定为“优秀”、“合格”的居委会以及考核等次拟确定为“优秀”的居委会成员在街道及居民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受理,认真调查,给予回应。确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应取消相应资格。
(2)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居委会成员,由街道自治办予以诫勉谈话,督促其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行为。
5、备案登记(2016年1月15日后)
考核工作小组将评价结果做好登记与存档。
七、考核奖惩
“优秀”居委会成员年终绩效考核奖全额发放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合格”居委会成员年终绩效考核奖全额发放;“基本合格”居委会成员减半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不合格”居委会成员不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
在居委会一届三年的任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一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居委干部,第一次街道予以谈话诫勉,出现两次街道与其解约,不聘其为社区工作者,并按照2015年居委干部选举竞选承诺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