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9-24

 

杨延办[2019]7

 

关于印发延吉新村街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街道各办公室、各部门:

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延吉新村街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延吉新村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9924日印发  

          (共印30份)

延吉新村街道办事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街道采购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杨浦区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行为是指街道及下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采购、服务购买和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街道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类型和方式

第四条  街道采购行为分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两类,通过委托采购或自行采购的组织形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主要指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服务购买和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  非政府采购。主要指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服务购买和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七条  委托采购。是指街道办事处将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八条  自行采购。是指街道办事处不经过采购机构自行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按照“谁立项,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办公室(部门)各司其职。

(一)各职能办公室(部门)是采购申请的提出部门,在采购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1、申报本部门的采购预算建议数;

2、依据审批下达的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需求登记,提出采购申请;

3、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

4、对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依据中标通知书参加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5、对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比价,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报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评审;

6、对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7、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二)党政办公室是街道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拟定街道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街道的采购工作细则;

2、汇总编制街道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区财政局批准后,下达各职能部门执行;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4、审核各职能部门申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确定资金来源;

5、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

6、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验收。

(三)街道监察办公室作为街道采购业务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为:

1、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和党政办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2、参与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第四章  采购预算

第十条  由各职能办公室(部门)负责编制采购项目预算方案,逐级上报,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列入财政预算后组织实施。

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核,取得预算编号后方可在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一般为每年的2月份),需按自然年度进行政府采购的特殊项目,如社区综合保险等特殊政策性服务类项目,报区财政局批复后可在取得预算编号前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而需要增加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预算方案。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又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服务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按预算调整程序报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采购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采【201825号)相关规定执行,履行杨浦区政府的采购程序。如需相关职能部门前置审批的,需取得批复材料后方可进行(如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需由区民政局审核批复,购买信息化建设项目需由区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审核批复)。

1、职能办公室(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经费审批权限报经审批通过后,填写《延吉新村街道采购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版)交党政办,启动政府采购流程。

2、职能办公室(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

3、若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宜的,由职能办公室(部门)在市政采平台采购代理机构库中自行选择确定代理机构。

4、按杨浦区政府的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由党政办配合进行平台操作。

第十四条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参照《延吉新村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社会组织)采购项目,参照《延吉新村街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货物类(宣传品制作除外)采购原则上应在实体商店或电商平台购买。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职能办公室(部门)自行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并实施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50万元(不含)的,应当进行价格比选

(一)在实体商店或电商平台购买的,由职能办公室(部门)自行选择2-3家实体商店或电商平台进行价格比选后确定。

(二)非实体商店或电商平台购买的,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立项。由职能办公室(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的依据、经费来源渠道、预计金额使用情况或提供由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概算、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按照经费审批权限提交审批同意立项后,正式启动采购。

2、由职能办公室(部门)提出统一的采购需求,邀请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3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比选。

3、供应商根据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方案、报价预算等书面文件,提交至职能办公室(部门),任何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或者未作密封处理的比选文件皆为无效,取消比选资格。

4、由职能办公室(部门)分管领导牵头召开项目采购专项评审会,相关职能办公室(部门)、党政办(财务)、监察办等部门参加,如有需要,还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士、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对供应商的方案和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供应商。

职能办公室(部门)要将会议签到、会议纪要、供应商的采购方案和报价等材料留存备查。

5、由职能办公室(部门)编制请示报告(附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填写《延吉新村街道采购项目审批表》(非政府采购版),附供应商的资质材料,按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审批流程提交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宣传品制作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职能办公室(部门)自行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制作;预算金额在5000元(不含)-2万元(含)的,由职能办公室(部门)自行选择3家或以上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经过比选后实施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不含)-50万元(不含)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服务类(非社会组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职能办公室(部门)自行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主体承接;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50万元(不含)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1、职能办公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3家或以上承接主体参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2、承接主体根据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承接方案、报价预算等书面文件,提交至职能办公室(部门)。

3、由职能办公室(部门)分管领导牵头召开项目采购专项评审会,相关职能办公室(部门)、党政办(财务)、监察办等部门参加,如有需要,还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士、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对各承接主体提交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对购买服务需求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承接主体;对需求标准差异较大或者没有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承接主体。

4、职能办公室(部门)编制项目采购请示报告,填写《延吉新村街道采购项目审批表》(非政府采购版),附承接方的资质材料、评审会纪要,按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审批流程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职能办公室(部门)需对货物供应商或服务承接方的资质进行审核备案,不具备受托业务资质的供应商或承接主体,不得购买其提供的货物或委托服务。提交审批和报销时需附供应商或承接方的资质材料。

第十九条  货物或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应急采购项目,经书面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业务部门可以采取先实施后履行相关采购手续。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确定由供应商提供的采购项目,均应及时签订合同(在实体商店或电商平台购买的除外),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相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及实质性内容等,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职能办公室(部门)负责按《延吉新村街道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一份由职能办公室(部门)保管归档,一份交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政府采购网上平台方式完成的采购项目,职能办公室(部门)确认网签合同,填写《延吉新村街道采购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版)(需附件)中相关内容后交党政办,由党政办进行平台操作。由于网签合同为模板合同,职能办公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签合同作为补充条款的依据,明确项目具体情况。

 

第七章  项目审价和付款

第二十四条  货物类(非集中采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在实体商店或电商平台购买。如确需由供应商提供的,单价在1万元(不含)以上或总价在3万元(不含)以上的,应进行审价,以审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宣传品制作项目总价在2万元(不含)以上的,应进行审价,以审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服务类采购项目总价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审计机构对服务提供方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价由区财政局认可的第三方审价单位实施。

第二十六条  职能办公室(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财务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对于需要审价的项目,付款时须提供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意见。所有宣传品制作项目,在报销时应附有宣传品实物照片,发放的宣传品还须提供签收单(含宣传品名称、份数、签收时间、签收人等)。

 

第八章  履约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职能办公室(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的过程管理,并对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审价依据负责,对于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采购操作过程中,参与方应遵循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自觉执行各项规定。对违纪、违规和失渎职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的业务部门应当将项目立项申请、比价或招标材料、项目合同、代理服务合同及评审报告、竣工资料、验收报告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进行整理,编制目录,及时归档。

第三十条  经采购的货物,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回避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本管理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附件:1、《延吉新村街道采购审批表(非政府采购版)》

2、《延吉新村街道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版)》

3、《杨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附件1

延吉新村街道采购项目审批表(非政府采购版)



 

填表日期:                  



采购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



预算金额

 



会议抄告单文号

 

是否购买

社会组织服务

是□  否□



采购项目情况说明:



 



                                        项目负责人:



供应商选择情况



参加比选单位及其报价情况:



 



选择供应商单位名称

 



选择理由

 

办公室(部门)      负责人

 

分管领导

 



注:采购项目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项目采购计划、采购依据、采购需求、采购方案的关键指标等。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形式的,还应当说明原因、理由。


附件2

延吉新村街道采购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版)

 

填表日期:                  

采购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自行采购□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招一续二□

政采金额

 

政采预算编号

 

会议抄告单文号

 

是否购买          社会组织服务

是□  否□

采购项目情况说明:

 

                            项目负责人:

办公室(部门)           负责人

 

分管领导

 

党政办审核

财务负责人

 

政府采购负责人

 

注:采购项目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项目采购计划、采购依据、采购需求、采购方案的关键指标等。若选择自行采购形式的,应当说明原因、理由、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