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内回沪定居退休职工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须知 2008-11-29

支内回沪定居退休职工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须知

一、  补助对象:

1、 补助对象包括五类人员:

(1) 支内退休回沪定居人员。这类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原为本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动员支援内地建设;二是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外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三是报入本市常住户口,定居在本市。

(2) 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回沪定居人员。其中,新疆兵团上海籍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原为本市户籍,由本市动员支援新疆兵团;二是在新疆兵团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新疆兵团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三是报入本市常住户口,定居在本市。

(3) 知青退休回沪定居人员。这类人员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文革期间(19665月—19769月)由本市动员去外省市“上山下乡”、插队插场的知识青年;二是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手续在外地办好并且领取的养老金低于1000元;三是现退休回沪定居,并已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4) “文革”前知青退休回沪定居人员。这类人员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原则上符合沪劳访发8924号文件的规定:“文革”前由本市动员赴外省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二是在外省市按国发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由外省市发放月养老金,且月养老金低于1000元(含1000元)。三是经上海公安部门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

(5) 外省市籍配偶退休回沪定居人员。这类人员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其配偶按照本会有关规定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支内退休回沪定居等人员(包括“文革”前知青);二是按国发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由外省市发放月养老金,且月养老金低于1000元(含1000元)。三是经上海公安部门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

二、 补助标准:

(1) 每人每月50元,按季度发放

(2) 春节、国庆每人每次节日补助60元。

3 支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80岁以上患大病重病、养老金低于200元,每人每年再增发300元补助,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每人每次150元。

三、需提供证明(一式两份)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复印件;

2、原户籍迁出本市证明或本人档案履历(加盖退休单位公章复印件);

3、领取养老金金额证明;

4、“文革”前知青还需提供《在外省市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