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身份认定的服务 2009-08-31
归侨身份认定的服务
办理机构:杨浦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办理地址:江浦路1515号(统战大楼)407室
联系电话:65151408
办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9:00-11:00
办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侨办为受理单位,归侨身份由市政府侨办审核认定
办理时限:
区(县)侨办为10个工作日;市政府侨办为10个工作日。(以上时限适用于无需另行补充材料的情况)
申办对象:
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
所需材料:
受理单位申请归侨身份确认的函、归侨身份确认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本市户籍证明;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及中文翻译件或申请人人事档案中有关在国外出生、生活或工作的记载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2、受理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将审核后的归侨身份确认申请(登记)表及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政府侨办国内处;
3、市政府侨办国内处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被确认的,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将复函和审批后的归侨身份确认申请(登记)表回复受理单位;未被确认的,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将复函和有关材料退回受理单位。
归侨证制作:
1、申请人在申请时向受理单位提供一寸近期照片三张,填写两份归侨身份确认申请(登记)表;
2、归侨证编号:由受理单位按规定编号;
3、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制证后,由受理单位送达归侨本人;
4、归侨遗失归侨证申请补发的,需提供一寸近期照片一张,制证工本费及书面遗失情况说明,由受理单位盖章确认,送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制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2000年10月31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
3、国务院侨办印发《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的通知》(国侨发[1984]2号);
4、国务院侨办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92]侨内字第019号);
5、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
6、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2年11月27日,1999年7月12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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