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通知 2019-01-31
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的通知
杨浦区各产废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19〕1号文)于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沪环保防〔2013〕367号文)废止。现将工作要求具体布置如下:
1、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主体责任。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之前完成管理计划的首次申报,现有产废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当年度管理计划的申报备案。产废单位在管理计划内容有变化时,应按备案规程要求做好管理计划的变更。产废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编制管理计划,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2、管理计划和转移计划系统并行,实施电子化备案。管理计划和转移计划系统具体登录路径为:www.sepb.gov.cn/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计划或转移系统系统。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外,危险废物属于市内转移情形的,产废单位还应在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前,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填报转移计划备案(电子化),并在网上运行危险废物市内转移电子联单。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产废单位要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区环保部门原则上仅对管理计划和转移计划进行形式审核。如在中后期监管中发现产废单位存在未及时制定管理计划、管理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我局即日起按新规受理危废备案业务,不再接收纸质材料,并将于春节长假后开展危废备案新规培训,望各单位周知。
联系人:顾金辉
电话:25251174/25031040
QQ业务群:839745755(入群请注明单位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