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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路街道办事处第二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2023-09-18
索引号:-2023-07267
发布机构:长海路街道
信息分类:综合执法
业务 类别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管理依据 | 执法依据 |
应急管理 | 1 | 对辖区内重点监管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态环境 | 2 | 对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防止油烟和异味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和异味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城市管理 | 3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卫生健康 | 4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