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2008-11-29

 

项目名称 法律援助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法律援助的若干规定》

办理机构 区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地址 扬州路583号邮编:20008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0~5:00

联系方式 电话:65895194

申请主体 纠纷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

申报材料 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书

办理程序 法律咨询服务:即时办理

民事案件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指派→办结

刑事案件 检察阶段:提出申请→受理→指派→办结
审判阶段:法院指定→受理→指派→办结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援助申请须知:

法律援助范围
一、  民事法律援助范围
(一)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 请求方法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 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 在签定、履行、变更、接触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八) 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九)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三)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法律援助的管辖
一、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 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如果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四、 因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代理权的证明
二、 经济困难的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市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三、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审查程序
一、法律援助机构受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和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