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21-06-25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政府信息发布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其保密的审查程序和责任,明确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对相关政府信息沟通、确认的发布协调程序和责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机关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实施细则。

各市场监管所、直属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主动公开信息参照本实施细则处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由办公室受理。

第四条  机关科室制发的正式公文由拟稿人在送审签发单及正文印发日期下方顶格的位置明确标注文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主动公开”属性,不予主动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登记、分办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六条  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机关科室应当依据职责,根据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1.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本辖区动产抵押登记情况,合同示范(参考)文本;

5.食品、药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1.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新闻发布会或重大宣传活动情况;

3.各类政府质量奖推荐、评审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机关科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员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照下列流程审查发布:

1.信息员整理送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送科室负责人审查;

2.科室负责人对信息员提交的主动公开信息真实性和保密性进行审查;

3.分管领导对科室送审信息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审定;

4.信息员对领导审定同意公开的信息,报送办公室保密审核并发布。

第九条  机关科室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分管领导审定,并在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政务网站、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政务网站、邮政信函、传真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及时转交相关处室办理。办公室应当自转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交法规科审查,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办公室审核后依法答复。

涉及不同部门的,由办公室按照职责确定主办部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提供相关信息送主办部门汇总后,送办公室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办理:

1.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在接件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答复申请人相关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2.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答复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存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在接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或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4.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接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答复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在接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答复申请人。并及时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四章 保密审查

十四  机关科室实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以及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政府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十五  机关科室应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十六  以下几类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确定保密的事项和文件;

3.本局掌握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4.本局内部事务信息;

5.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十七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

十八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机关科室负责人对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定。

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公室会相关科室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则

十九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