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2023-03-17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所:
为进一步深化统筹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及《杨浦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就贯彻执行抽查计划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要求,加强任务执行
本抽查计划共47项,对检查对象抽取层级为“市局”及“市知识产权局”的计划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有关处室制定全市统一的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科室、所、队要及时落实抽查任务,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对检查对象抽取层级为“区局”的计划,相关科室要按照抽查计划明确的事项、时间、抽查比例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对象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抽查方案,各所、队要及时落实抽查任务,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各科室要切实加强对所队的培训指导和考核督查。
二、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基础数据
各科室要根据法律法规、监管层级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完善“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市场主体全量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应纳尽纳”;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对检查对象要结合条线管理需要进行个性化标注,对执法人员要对专业特长、执法资质等进行标注,提升“双随机”监管工作匹配度。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抽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继续依托相关条线专业监管平台,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共享数据外,其他所有随机抽查计划执行均要使用本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工作平台,确保双随机全过程信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应用分类结果,强化监管衔接
各科室要注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深度结合,全面运用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
加强随机抽查与执法办案的工作衔接,通过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提高转案率。要对检查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加强任务整合、优化调整计划
各科室要贯彻综合监管理念,加强工作协同,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抽查尽可能合并开展,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在公示信息、登记事项抽查中,对近两年已被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当年不再查。各类专项检查、专项执法原则上都应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
在全面统筹协调基础上,要优化制定、动态管理、按需调整抽查计划。坚持问题导向,对未列入工作计划但实际监管中需要增加的抽查任务,或已列入工作计划但实际监管中需要取消的任务,相关科室在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会同信用监督管理科统一调整并公示。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 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 比例 | 全区预估 抽查户 (次)数 | 业务 指导科室 | 检查对象 抽取层级 | 计划时间 |
1 | 企业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企业(含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类金融企业)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3% | 1800 | 牵头:信用科 配合:网监科 | 市局 | 7—11月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3% | 1 | 信用科 | 区局 | 2—6月 |
3 |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 | 200 | 信用科 | 区局 | 2—6月 |
4 | 2022年本市养老机构收费随机抽查 | 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10% | 5 | 竞争科 | 区局 | 1—12月 |
5 | 2022年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随机抽查 | 本市公办幼儿园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10% | 10 | 竞争科 | 市局、区局 | 2—11月 |
6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抽查 | 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100% | 42 | 网监科 | 区局 | 4—8月 |
7 | 拍卖经营活动抽查 | 拍卖企业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50% | 14 | 网监科 | 市局 | 7—8月 |
8 | 文物经营行为抽查 | 古玩市场、其他文物经营企业 | 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50% | 2 | 网监科 | 市局 | 7—8月 |
9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 | 100% | 6 | 牵头:网监科 配合:食品科、计量科 | 市局 | 9—10月 |
10 | 电子商务经营者随机抽查 | 经营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 25% | 50 | 网监科 | 市局 | 4—6月 |
11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等情况的抽查 | 全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建立并执行相关广告管理制度、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等的行政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 5% | 200 | 网监科 | 市局 | 4—10月 |
12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抽查 | 全市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企业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15% | 3 | 网监科 | 市局 | 7—9月 |
13 | 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本市生产企业 | 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100% | 20 | 认证科 | 市局、区局 | 1—12月 |
14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全市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 100% | 1 | 认证科 | 区局 | 1—11月 |
15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不含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管 | 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1.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不含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2.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10% | 5 | 认证科 | 区局 | 1—11月 |
16 | 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企业为50%;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C、D级的企业为100% | 17 | 食品科 | 区局 | 2—11月 |
17 | 餐饮服务单位抽查 |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 | 5% | 220 | 食品科 | 区局 | 1—12月 |
18 | 酒类商品经营者抽查 | 酒类商品经营者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 | 5% | 100 | 食品科 | 区局 | 1—12月 |
19 | 集体用餐单位抽查 | 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 | 100% | 400 | 食品科 | 区局 | 1—12月 |
20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抽查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 | 50% | 4 | 食品科 | 区局 | 1—12月 |
21 | 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10% | 4 | 食品科 | 区局 | 1—12月 |
22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抽查 | 除风险等级为D级外的食品销售者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5% | 50 | 食品科 | 区局 | 1—12月 |
23 | 2023年特殊食品销售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含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50% | 50 | 牵头:食品科 配合:网监科 | 市局 | 2—11月 |
24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检验 | (对象为食品,对食品种类全覆盖) | 按市局部署 | 食品科 | 市局 | 1—12月 |
2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随机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 25% | 400 | 特种科 | 区局 | 1—12月 |
26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随机抽查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注册计量师的监管 | 30% | 按市局部署 | 计量科 | 市局 | 2—12月 |
27 |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商品量、商品包装、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抽查 | 计量器具、商品、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 | 按市局部署 | 计量科 | 市局 | 1—12月 |
28 | 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15% | 37 | 计量科 | 区局 | 2—11月 |
29 | 型式批准(含标准物质)随机抽查 | 在我国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 | 10% | 1 | 计量科 | 区局 | 2—11月 |
30 | 能效、水效标识符合性随机抽查 | 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经营企业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10% | 1 | 计量科 | 区局 | 2—11月 |
31 | 能源计量随机抽查 | 重点用能单位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 5% | 16 | 计量科 | 区局 | 2—11月 |
32 | 对制作、销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行政检查 | 全市相关企业 | 对制作、销售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检查 | 30% | 按市局部署 | 标准化科 | 市局 | 7—10月 |
33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社会团体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5% | 3 | 标准化科 | 市局 | 3—5月 |
34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本市相关企业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5% | 5 | 标准化科 | 市局 | 5—10月 |
35 | 商品条码随机抽查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 | 5% | 9 | 标准化科 | 市局 | 5—10月 |
36 | 2023年强制性认证活动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 | 8% | 按市局部署 | 认证科 | 市局 | 4—12月 |
37 | 2023年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 | 认证从业机构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 | 8.5% | 按市局部署 | 认证科 | 市局 | 4—12月 |
38 | 2023年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获证组织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 100% | 按市局部署 | 认证科 | 市局 | 4—12月 |
39 | 2023年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 | 7.5% | 按市局部署 | 认证科 | 市局 | 4—12月 |
40 | 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 | 本市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25% | 20 | 认证科 | 市局、区局(区局抽查比例不低于15%) | 4—12月 |
41 | 2023年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2021年发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企业、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本市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印制”的企业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15% | 4 | 知产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42 | 2023年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25% | 2 | 知产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43 | 2023年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的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10% | 1 | 知产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44 | 2023年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5% | 5 | 知产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2月 |
45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表》事项 | 15% | 24 | 医械科 | 区局 | 5-11月 |
46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表》事项 | 20% | 8 | 医械科 | 区局 | 5-11月 |
47 | 2023年药品使用单位双随机监督检查 | 辖区内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关于药房人员管理、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等相关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 | 20% | 16 | 药化科 | 区局 | 4-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