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医疗设备财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0-08
杨卫健委[2024]98号
关于印发《杨浦区医疗设备财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杨浦区医疗设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印发
杨浦区医疗设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属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医疗设备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设备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区属各医疗机构购置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领域、学科发展领域所需的各类医疗设备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区属公立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级财政部门及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集约高效;
(二)统筹安排,确保重点;
(三)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四)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医疗设备的配置应当具有计划性,实行二级项目库管理。区属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梳理本单位设备状况,结合设备使用年限、新技术开展、重点学科发展等情况建立本单位医疗设备专项项目库。区卫健委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医疗资源配置需要,建立区级医疗设备专项项目库。
第六条 每年8月区卫健委组织区级医疗设备专项项目库申报工作,区属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项目库项目范围内,结合自身定位与空间、人员配置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申报。
申报区级医疗设备专项项目,单件设备价值原则上公立医院不低于100万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50万元。
第七条 项目库申报分为新增类项目和更新类项目。新增类项目应当符合自身发展定位,有利于支撑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发展,或预计可取得较优的效益;更新类项目应当提供原设备不具有修理价值的评估结论。上年度专业设备使用率较低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不佳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申请新增类项目。
第八条 区卫管中心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查,在必要时可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方案论证与可行性研究。区卫健委在区卫管中心初审基础上,组织项目库评审。区卫健委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区域卫生发展需要确定入围项目库的专项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预算管理
第九条 医疗设备专项年度预算由项目库设备预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型设备预算构成。
项目库设备预算为已入库项目所安排的预算资金,由区卫健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结合医疗机构设备采购轻重缓急排序情况进行预算资金的分配,并视情况考虑医院自有资金适当配比。自项目入库当年起算,三年内未实施采购的项目自然失效,不再安排预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型设备预算由区卫健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并结合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年度医疗业务收入总规模进行预算资金的分配。
第十条 部门预算中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是医疗机构申请财政性资金购买医疗设备的依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挪作他用。
因市场因素或国家、市级有正式文件规定,确实需要调整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并附申请理由及有关文件,报区卫健委。区卫健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纳入当年度调整预算。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区卫健委负责对区卫生健康系统医疗设备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区属各医疗机构是本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 区属医疗机构购置的医疗设备,应当按实际成本及时入账,并严格按照区卫生健康系统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大型医疗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专管,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区属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设备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各医疗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跟踪本单位医疗设备专项项目的实施运行情况。区卫健委每年度组织对医疗设备专项的重点绩效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二)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医疗设备是否符合预算要求,购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已购置的医疗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实际使用率、经济效益及临床应用水平是否达到预期、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是否具有资质、设备的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效);
(四)项目执行单位资产盘点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情况,是否存在资产管理混乱,资产账卡实不符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检查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医疗机构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存在第十四条第(四)种情形的单位,不予安排下年度医疗设备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本暂行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杨浦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