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本区街道、镇红十字会优秀单位工作评定标准 2008-11-29

关于2006年本区街道、镇红十字会
优秀单位工作评定标准
 
  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和上海市民政局联合转发的中国红十字会、民政部《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红沪发〔2003〕5号)精神,为大力推进本区红十字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实现创新中国成立家级红十字服务示范区的奋斗目标,更好地服务大众、服务社会,为杨浦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经研究,现制定2006年本区街道、镇红十字会优秀单位工作评定标准。
  各街道、镇红十字会要根据本标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目标、要求的落实,建立、健全检查指导、监督保障、总结表彰和定期向政府部门通报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创建工作,积极争当优秀单位。区民政部门作为推进社区建设的职能部门,要支持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人道主义社会救助团体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将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工作的内容,并加以指导,协调各方,疏通渠道,为顺利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实现基本目标和总体目标搭建工作平台。社区居委会对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要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区红十字会和区民政局将采取“先告之、后评之”的激励导向办法,在年终按照以下评优标准进行评估与表彰(优秀单位不限额、不作比例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按时完成红十字会换届新建工作,组织领导、工作人员到位。
  二、所属居委会建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比例在90%以上。
  三、社区红十字服务站建站比例在60%以上(按居委会数计算)。
  四、建立红十字救护队和救灾联络员队伍网络。
  五、组建社区红十字志愿服务者队伍不少于5支(每支10人)。
  六、按时完成全年募捐任务和会费收缴工作。
  七、社区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户籍人口普及率达到1%。
  八、街道、镇及居委会红十字会工作、活动资料档案齐全,红十字会工作在公共信息平台(网页)上有反映。
  九、开展各项红十字公益服务并形成自身特色。
  十、完成区红十字会下达、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