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控江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30

各办公室(部门)、城管中队、房管办、绿化市容所、各居委会:

现将《控江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控江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固定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城管中队、房管办、绿化市容所和居委会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街道“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办法,由党政办(资产、财务)、使用部门共同参加,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负责的办法,贯彻“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 街道党政办公室(资产),牵头负责本街道固定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处置管理。并做好固定资产的入账(财务入账)、建卡(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等工作,建立资产管理台账(二维码标签),进行实物编码管理。同时按照各类规定和程序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盘点和核销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平台与财务管理平台账面一致。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并应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人,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清点、暂借、调拨、维修、报损、报废等工作;固定资产实际使用人为该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并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如固定资产保管人发生变动,应按要求填写《控江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表》(附件一)进行移交;如固定资产发生购置、移交、调拨、暂借、归还、报废等,也应按要求填写《控江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表》(附件一)进行操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范围:

1、一般设备(通用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如:空调、电脑、冰箱、电视机、音响设备、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

2、专用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单位价值虽不足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家具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

(二)与各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六)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党政办(资产)于每年的10-11月份开始统计汇总第二年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各部门需结合第二年工作实际需要和预算情况进行填报,“购置计划”经街道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和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各部门不得购置“购置计划”外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先填写《控江路街道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附件二),并具有当年“购置计划”和采购预算,按流程审批后方可购置,原件交党政办(财务)入账,复印件交党政办(资产)存档。

第十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参考当年最新版《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和《杨浦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统一由党政办(资产)按相应采购程序进行平台采购。其他属自行采购范围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应填写《控江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表》(附件一)交党政办(资产)备案。

第十一条 党政办(资产)根据资产“购置计划”、资产购置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区采管办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对各部门采购需求进行核对后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和保管人要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应自行组织检查并判断维修方法,保修期之内的,通知厂商维修,已过保修期的,会同党政办(资产)寻找合适的维修厂商,调查损坏原因,判断其维修价值及维修费用。确无维修价值,且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填写《控江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表》(附件一),列入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第十三条 因个人使用不慎造成资产损坏、缺失、遗失的,应书面写明情况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会同党政办(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资产使用年限计算损失价或评估损失价,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提交党工委会议审定。

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1)因非工作需要使用资产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2)因工作需要个人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坏的,由个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60%

3)因保管不慎造成资产缺失的、遗失的(包括被窃),按资产新旧程度进行赔偿,资产购入不满1年的(含1年),按其原值的50%承担个人赔偿;资产购入超过1年不满3年(含3年),按其原值的30%承担个人赔偿;资产购入超过3年以上的,按其原值的10%承担个人赔偿。价值较高的耐用品(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等),具体赔偿标准由党工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在事发当年度内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者称职;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出租、变卖固定资产,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瞒报、虚报、坐支、截留固定资产出租收入,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工委会议审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购置、移交、调拨、暂借、归还、捐赠、报废等,各部门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党政办(资产)负责牵头完成各类处置方式中“物、账、卡”等的调整手续和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移交、暂借、归还应填写《控江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表》(附件一),经双方资产保管人、管理人、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和党政办(资产)审核后,并现场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应满足以下条件: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并提供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填写《控江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表》(附件一),经双方资产保管人、管理人、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和党政办(资产)审核后,报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金额较大的按照街道“三重一大”会议办法,报请各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捐赠,应严格按照《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自然损耗类),原则上每年10月进行一次,应由使用部门提供资产报废申请文件,填写《控江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表》(附件一),经资产保管人、管理人、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和党政办(资产)审核后,报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金额较大的按照街道“三重一大”会议办法,报请各类会议讨论决定。并由申请部门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运至指定仓库,由党政办(资产)统一向区财政局办理报废手续(物、账、卡),所有待报废的固定资产须经三家单位报价比选后实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原则上6月底完成。党政办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与财务账面清册进行核对,各使用部门要配合党政办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发现盈亏,需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经党政办复核、汇总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金额较大的按照街道“三重一大”会议办法,报请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由党政办负责物、账、卡的处理。清查盘点表经党政办(资产、财务)、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党政办(资产、财务)、使用部门分别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