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11-29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杨府发〔2006〕2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现将《上海市杨浦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1、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2、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在外省市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3、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若干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可补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二)《条例》施行前(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1、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2、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在外省市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3、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若干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可补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三)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奖励、补助的审核和发放
  (一)各街道、镇负责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和补助费的审核和日常发放工作。
  (二)符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婚后无子女一次性奖励申领表》、《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表》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各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核、盖章。
  (三)经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对象,凭盖章后的《申领表》和本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或补助费。
  三、奖励、补助的经费来源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其他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和补助费由区财政承担。
  (二)各街道、镇负责奖励费、补助费的日常发放(具体操作流程由区人口计生委制定)。2006年发生的经费由各街道、镇统一发放,根据经费负担口径,由区人口计生委与各街道、镇统一结算。2007年起,上述经费纳入区人口计生委部门预算和各街道、镇的收支预算。
  四、奖励、补助的监督管理
  (一)区人口计生委、区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和补助费的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补助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按有关新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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