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2002-05-3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贯彻
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
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房地局、区民政局《关于贯彻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暂行办法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人口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沪府办发[2002]9号)精神,结合区的实际,现制订区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一、积极协调配合,加强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根据“市内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对居住在本地区3个月以上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进行建卡管理,发现居住在本地区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怀孕或者生育的,须在一周内向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
(二)对现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计划外怀孕对象,要主动与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单位取得联系,并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无计划生育的对象,要配合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工作。
(三)督促居(村)民委员会掌握人户分离人员中流出的育龄妇女的去向;在收到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的《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后的15日内,要向流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信息反馈单。
(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对本地区流出人员中计划外怀孕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无计划生育的对象,要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实行“首证制”管理,把住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
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首证制”管理,是指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对计划生育验证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复验有关证照。各街道、镇、区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做好经常性的查验证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外来流动人口开展“一门式”服务,把计划生育查验证工作纳入“一门式”服务范围,方便外来流动人员办证。
(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登记、核发《暂住证》手续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要求当事人补办,并通过外来人口信息系统等途径,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有关的底数情况;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取缔非法孕检点工作。
(三)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就业证》时,要查验外来务工育龄妇女的《暂住证》是否已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如发现用人单位未在外来务工育龄妇女《暂住证》上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须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四)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如发现《暂住证》上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须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同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抓好集贸市场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五)有关部门在查验证过程中,如发现未婚或者采取非绝育措施对象的《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须要求当事人回原籍地重新换领,或由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孕检后,发给只在本区通用的《婚育证明》;如当事人已采取绝育措施,可以不要求其回原籍地重新换领《婚育证明》。
(六)对与本市男性结婚后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女性,在初次查验其《婚育证明》后,可不再定期验证。
三、加强执法检查,依法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要加大对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坚持平时执法检查与集中执法检查相结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性执法检查活动。
(二)区、街道、镇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外来流动人口联合执法检查,探索综合执法的新方法,并把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列入执法和综合执法的工作中。
(三)社区保安队应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检查。
四、加强综合治理,搞好暂租房屋中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对不履行职责的,要按照《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后,除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外,还须将出租情况及时报告居(村)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站要协助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中外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督促出租房屋中的外来流动人员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五、健全信息网络,进一步做好对现居住地孕产妇的管理
(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及时掌握现居住地妇女的怀孕和生育信息,并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加强跟踪管理。
(二)基层人口计生干部要动员督促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孕妇按照市的规定,及时办理《生育联系卡》;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孕产妇保健工作,动员督促现居住地孕妇,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孕妇和人户分离孕妇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和住院分娩,并将其列入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服务范围。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开展接产服务的医院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医院在接受外来人员孕产妇分娩时,要认真检查其《生育联系卡》、身份证及《暂住证》或《暂住登记》。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应填写《医院通报单》、《杨浦区医院流动人员分娩情况登记表》,并于当天通报区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科,同时配合做好外来人员孕产妇宣传服务和指导工作。
六、建立协作关系,加强与外省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
(一)区人口计生委要主动与流入本区人口数量较多的外省市区、县(市)计生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关系,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增进沟通和交流,加强协调和相互配合,增强综合管理合力。
(二)区人口计生委和各街道、镇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规范化建设,制订和落实双向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操作程序,如:双向管理工作情况交流制度、两地婚姻生育政策的执行和审批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工作考核制度等。
七、强化科技意识,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的信息化
区人口计生委和各街道、镇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做到在网上传递外来流动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区人口计生、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管理、民政、卫生、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和管理所必需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八、完善考核体系,确保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要积极研究本地区内现居住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区人口计生委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科学指标体系,突出对现居住地管理的考核,并把户籍所在地配合现居住地的工作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对成员单位的考核制度,加强督促和协调,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现居住地管理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上海市杨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