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江浦路街道办事处
公告
乐培珍:
本机关于2023年03月0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207040082号),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