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64、71、75街坊征收决定 2021-08-26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1]1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许昌路692号—706号(双号),698弄(全弄);济宁路202号—238号(双号),198弄(全部);济宁路447号—475号(单号),457弄(全部)、477弄(全部)、523弄(全部);怀德路735号,733弄(全部)、737弄(全部);齐齐哈尔路636号—808(双号),656弄(全部)、670弄(全部)、784弄(全部);霍山路1162号—1188号(双号),1172弄(全部)、1188弄(全部);霍山路1149号—1165号(单号);兰州路851—869号(单号),857弄(全部)、873弄7号。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